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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15-12-30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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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部分地區反映,在營改增試點期間,一些增值稅政策執行不盡一致,希望予以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及現行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稅務總局發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以統一政策口徑。

  《公告》明確了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蜂窩數字行動通訊用塔(桿)抵扣問題。明確電信企業使用的蜂窩數字行動通訊塔(桿),屬於《固定資産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通信設備——其他通訊設備”(代碼699)。

  二是對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産,現行政策規定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的,可以放棄享受優惠政策,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是對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明確了從銷售額中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産價款本金的處理方式。

  四是鋻於融資租賃保理業務的本質是融資租賃公司向銀行進行融資的行為,明確保理業務模式下,融資租賃公司與承租方之間的融資租賃服務關係並未解除,應當繼續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五是明確蜂窩數字行動通訊鐵塔經營業務,應根據業務內容按照現行規定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目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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