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16-01-13 08:39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一、發佈本公告的背景是什麼?

  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已全面推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統一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滿足貨物運輸業納稅人發票使用的需要,同時也符合增值稅規範管理的要求。為規範增值稅發票管理,減併發票種類,方便納稅人發票使用,發佈本公告。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開具發票有哪些要求?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資訊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註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三、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時限要求是什麼?

  為避免浪費,方便納稅人發票使用銜接,貨運專票最遲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四、對鐵路運輸企業發票使用有哪些規定?

  鐵路運輸企業受託代徵的印花稅款資訊,可填寫在發票備註欄中。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含分支機構)提供貨物運輸服務,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所開具的鐵路貨票、運費雜費收據可作為發票清單使用。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