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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發佈時間:2016-04-05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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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一)託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託兒所、幼兒園,是指經縣級以上教育部門審批成立、取得辦園許可證的實施0-6歲學前教育的機構,包括公辦和民辦的託兒所、幼兒園、學前班、幼兒班、保育院、幼兒院。

  公辦託兒所、幼兒園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在省級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費標準以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民辦託兒所、幼兒園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在報經當地有關部門備案並公示的收費標準範圍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的費用以及與幼兒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超過規定範圍的收入,不屬於免征增值稅的收入。

  本條是財稅〔2006〕3號營業稅免稅政策平移。

  (二)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養老機構,是指依照民政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設立並依法辦理登記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各類養老機構;養老服務,是指上述養老機構按照民政部《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49號)的規定,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本條是財稅〔2014〕118號營業稅免稅政策平移。

  (三)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

  (四)婚姻介紹服務。

  (五)殯葬服務。

  殯葬服務,是指收費標準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或者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遺體接運(含抬屍、消毒)、遺體整容、遺體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弔唁設施設備租賃、墓穴租賃及管理等服務。

  上述(三)、(四)、(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營業稅免稅政策的平移。同時,(五)要求對殯葬服務享受免稅應符合規定的收費標準。

  (六)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七)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醫療機構,是指依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及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以及軍隊、武警部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種專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所(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等醫療機構。

  本項所稱的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按照不高於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為就醫者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所列的各項服務,以及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衛生防疫、衛生檢疫的服務。

  本條是財稅〔2000〕42號營業稅免稅政策平移。

  (八)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

  1.學歷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經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入學方式,進入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的教育形式。具體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學、成人小學。

  (2)初級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

  (3)高級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專科、成人本專科、網路本專科、研究生(博士、碩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

  2.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

  (1)普通學校。

  (2)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

  (3)經省級及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成立的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

  (4)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師學院。

  上述學校均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

  3.提供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並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不屬於免征增值稅的範圍。

  學校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學校食堂。

  本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四)、財稅〔2006〕3號、財稅〔2013〕62號、財稅〔2014〕118號相關規定的平移。

  (九)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十)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農業機耕,是指在農業、林業、牧業中使用農業機械進行耕作(包括耕耘、種植、收割、脫粒、植物保護等)的業務;排灌,是指對農田進行灌溉或者排澇的業務;病蟲害防治,是指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病蟲害測報和防治的業務;農牧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相關技術培訓,是指與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業務相關以及為使農民獲得農牧保險知識的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的免稅範圍,包括與該項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和醫療用具的業務。

  本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五)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三)的營業稅免稅政策的平移。

  (十一)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十二)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十一)、(十二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六)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四)的營業稅免稅政策的平移。

  (十三)行政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新增條款。

  (十四)個人轉讓著作權。

  (十五)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

  本條是財稅〔2013〕62號營業稅免稅政策的平移。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批准的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按照《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

  本條是 財稅[2015]139號營業稅免稅政策的平移。同時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範圍進行了明確。

  (十七)台灣航運公司、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台灣航運公司,是指取得交通運輸部頒發的“台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且該許可證上註明的公司登記地址在台灣的航運公司。

  台灣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經營許可”或者依據《海峽兩岸空運協議》和《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規定,批准經營兩岸旅客、貨物和郵件不定期(包機)運輸業務,且公司登記地址在台灣的航空公司。

  (十八)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1.納稅人提供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託方收取的全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國際運輸承運人支付的國際運輸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

  2.納稅人為大陸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之間的貨物運輸提供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參照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3.委託方索取發票的,納稅人應當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向委託方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餘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産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産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準。

  本條是財稅〔2014〕102號、財稅〔2015〕12號營業稅免稅政策的平移。

  2.國家助學貸款。

  本條是 銀發〔2001〕245號 營業稅免稅政策的平移。

  3.國債、地方政府債。

  國債按原國庫券有關免稅政策繼續執行,地方政府債為新增條款。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本條是國稅發〔1994〕88號、國稅函發〔1996〕635號營業稅政策的平移,僅限對金融機構的貸款,人民銀行對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貸款應當徵收增值稅。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本條是財稅〔2000〕94號營業稅政策的平移。

  6.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本條是財稅〔2000〕78號營業稅政策的平移。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準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準,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準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準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資金,並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本條是財稅字〔2000〕7號、國稅發〔2002〕13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2號有關營業稅政策的平移。

  (二十)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産、無形資産、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産清償債務。

  被撤銷金融機構,是指經人民銀行、銀監會依法決定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設于各地的分支機構,包括被依法撤銷的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除另有規定外,被撤銷金融機構所屬、附屬企業,不享受被撤銷金融機構增值稅免稅政策。

  本條是財稅〔2003〕141號有關營業稅政策的平移,並新增了“銀監會”為依法撤銷的機構之一。

  (二十一)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産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是指保險期間為一年期及以上返還本利的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以及保險期間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險。

  人壽保險,是指以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的人身保險。

  養老年金保險,是指以養老保障為目的,以被保險人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並按約定的時間間隔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人身保險。養老年金保險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保險合同約定給付被保險人生存保險金的年齡不得小于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2.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一年。

  健康保險,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導致損失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上述免稅政策實行備案管理,具體備案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産品免征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5號)規定執行。

  本條是財稅〔2015〕86號有關營業稅政策的平移,同時修改“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産品取得的保費收入”為“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産品取得的保費收入”,刪除了“返還性”三個字。

  對於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産品免征增值稅,應按照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65號規定進行備案。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本條是財稅〔2005〕155號、財稅〔2014〕81號、財稅〔2015〕125號、財稅〔2004〕78號、財稅〔2002〕75號、財稅〔2009〕111號有關營業稅政策的平移。

  (二十三)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1.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包括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以及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

  2.銀行聯行往來業務。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

  3.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是指經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金融機構是指:

  (1)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2)信用合作社。

  (3)證券公司。

  (4)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5)保險公司。

  (6)其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批准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

  本條是財稅字〔1995〕79號、財稅字〔2000〕191號、國稅發〔2002〕9號有關營業稅政策的延續,強調了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是指經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二十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者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諮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征增值稅:

  1.已取得監管部門頒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依法登記註冊為企(事)業法人,實收資本超過2000萬元。

  2.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平均年擔保費率=本期擔保費收入/(期初擔保餘額+本期增加擔保金額)×100%。

  3.連續合規經營2年以上,資金主要用於擔保業務,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能力,經營業績突出,對受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後追償與處置機制。

  4.為中小企業提供的累計擔保貸款額佔其兩年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80%以上,單筆800萬元以下的累計擔保貸款額佔其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50%以上。

  5.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餘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總額的10%,且平均單筆擔保責任金額最多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

  6.擔保責任餘額不低於其凈資産的3倍,且代償率不超過2%。

  擔保機構免征增值稅政策採取備案管理方式。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應到所在地縣(市)主管稅務機關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履行規定的備案手續,自完成備案手續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稅政策。3年免稅期滿後,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可按規定程式辦理備案手續後繼續享受該項政策。

  具體備案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9號)規定執行,其中稅務機關的備案管理部門統一調整為縣(市)級國家稅務局。

  工信部聯企業〔2015〕286號、稅務總局2015年69號公告有關營業稅政策的平移。

  (二十五)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和價差補貼收入。

  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是指接受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政府指定管理單位)委託,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鹽(限于中央儲備)等6種商品儲備任務,並按有關政策收儲、銷售上述6種儲備商品,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者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利息補貼收入,是指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因承擔上述商品儲備任務從金融機構貸款,並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用於償還貸款利息的貼息收入。價差補貼收入包括銷售價差補貼收入和輪換價差補貼收入。銷售價差補貼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銷售上述儲備商品時,由於銷售收入小于庫存成本而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獲得的全額價差補貼收入。輪換價差補貼收入,是指根據要求定期組織政策性儲備商品輪換而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商品新陳品質價差補貼收入。

  財稅〔2013〕62號有關營業稅政策的平移。

  (二十六)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

  1.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註釋》中“轉讓技術”、“研發服務”範圍內的業務活動。技術諮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動。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託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託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託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2.備案程式。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並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本條是財稅(2013)106號文免稅政策的延續,將“審批程式”調整為“備案程式”。本條的變化在於對“技術開發技術轉讓”進行了定義,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註釋》中“轉讓技術”、“研發服務”範圍內的業務活動。

  (二十七)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1.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當符合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佈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2.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同財稅(2013)106號。

  (二十八)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

  科普單位,是指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對公眾開放的天文館(站、臺)、氣象臺(站)、地震臺(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對公眾開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動,是指利用各種傳媒以淺顯的、讓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向普通大眾介紹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知識,推廣科學技術的應用,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

  本條是財稅〔2013〕87號有關營業稅政策的平移,並對對科普活動新增了定義。

  (二十九)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歸該學校所有,是指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收入進入該學校統一賬戶,並納入預算全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同時由該學校對有關票據進行統一管理和開具。

  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進入該學校下屬部門自行開設賬戶的,不予免征增值稅。

  財稅〔2006〕3號有關營業稅政策的平移。

  (三十)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並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註釋》中“現代服務”(不含融資租賃服務、廣告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其他生活服務和桑拿、氧吧)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財稅〔2004〕39號有關營業稅政策的平移,將免稅業務範圍由原“服務業”稅目規定的服務項目(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調整為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註釋》中“現代服務”(不含融資租賃服務、廣告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其他生活服務和桑拿、氧吧)業務活動。

  (三十一)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務企業,是指在企業營業執照的規定經營範圍中包括家政服務內容的企業。

  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是指同時符合下列3個條件的家政服務員:

  1.依法與家政服務企業簽訂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且在該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家政服務企業為其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對已享受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社會保險或者下崗職工原單位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家政服務員,如果本人書面提出不再繳納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相應的社會保險,並出具其所在鄉鎮或者原單位開具的已繳納相關保險的證明,可視同家政服務企業已為其按月足額繳納了相應的社會保險。

  3.家政服務企業通過金融機構向其實際支付不低於企業所在地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財稅[2011]51號、財稅(2016)9號有關營業稅政策的平移。

  (三十二)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財稅〔2005〕118號、財稅〔2003〕16號、財稅〔2002〕59號、財稅字〔1996〕77號原有營業稅政策的平移。

  應注意:福利、體育彩票取得的發行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但代銷單位代銷福利、體育彩票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按規定徵收增值稅。

  (三十三)軍隊空余房産租賃收入。

  財稅〔2004〕123號 有關營業稅政策的平移。

  (三十四)為了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財稅〔2013〕62號有關營業稅政策的平移。

  (三十五)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産者用於農業生産。

  財稅字(1994)第2號有關營業稅政策的平移。

  (三十六)涉及家庭財産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産、土地使用權。

  家庭財産分割,包括下列情形:離婚財産分割;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屋産權所有人死亡,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産權。

  財稅〔2009〕111號有關營業稅政策的平移,具體需要的證明資料詳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5號。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國稅發〔1993〕149號有關營業稅政策的平移。

  (三十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財稅〔2012〕6號有關營業稅政策的平移。

  (三十九)隨軍家屬就業。

  1.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佔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並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後勤機關出具的證明。

  2.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

  按照上述規定,每一名隨軍家屬可以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延續財稅(2013)106號有關政策規定。

  (四十)軍隊轉業幹部就業。

  1.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2.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佔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延續財稅(2013)106號文有關政策規定。

  二、增值稅即徵即退

  (一)一般納稅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延續原財稅(2013)106號有關政策規定,取消了原“2015年12月31日前”的時間限制。

  (二)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産融資租賃服務和有形動産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准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註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後開展的有形動産融資租賃業務和有形動産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三)本規定所稱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佔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

  延續財稅(2013)106號文政策,但做出調整:(1)取消了該即徵即退政策的時間限制;(2)對納稅人的註冊資本金額要求調整為實收資本金額要求,並對未達標的納稅人規定了三個月的過渡期;(3)融資性售後回租雖然作為“貸款服務”徵收增值稅,但仍可按照上述規定享受即徵即退增值稅政策,但僅限于有形動産的售後回租業務。

  三、扣減增值稅規定

  (一)退役士兵創業就業。

  1.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應當以實際月份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納稅人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當月,持《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本條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註釋》中“不動産租賃服務”、“商務輔助服務”(不含貨物運輸代理和代理報關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範圍內業務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納稅人按企業招用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定企業減免稅總額,在核定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於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核定減免稅總額為限。

  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減免稅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減。

  計算公式為:企業減免稅總額=∑每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業工作月份÷12×定額標準。

  企業自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並於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當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1)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

  (2)企業與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

  (3)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業工作時間表。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3.上述所稱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並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4.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規定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上述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二)項城鎮退役士兵就業免征增值稅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停止執行。在2014年6月30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財稅〔2014〕42號有關營業稅政策的平移。

  (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

  1.對持《就業創業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上述人員是指:

  (1)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

  (2)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對比財稅(2013)106號文,“(十三)失業人員就業”,區別(1)《就業失業登記證》改為《就業創業證》;(2)增加“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財稅(2014)39號),上海確定的限額標準為上浮20%,即9600元。

  2.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本條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註釋》中“不動産租賃服務”、“商務輔助服務”(不含貨物運輸代理和代理報關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範圍內業務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對比財稅(2013)106號文,區別:(1)享受扣減政策主體由原“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服務業)”調整為“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2)定額標準由“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調整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3)“服務型企業”的範圍由原“是指從事營業稅“服務業”稅目範圍內業務的企業”調整為“指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註釋》中“不動産租賃服務”、“商務輔助服務”(不含貨物運輸代理和代理報關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範圍內業務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3.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人員按以下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

  (1)按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創業證》。其中,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後可以在常住地登記。

  (2)零就業家庭憑社區出具的證明,城鎮低保家庭憑低保證明,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申領《就業創業證》。

  (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憑學生證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或委託所在高校就業指導中心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代為其申領《就業創業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直接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

  (4)上述人員申領相關憑證後,由就業和創業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人員範圍、就業失業狀態、已享受政策情況進行核實,在《就業創業證》上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字樣,同時符合自主創業和企業吸納稅收政策條件的,可同時加注;主管稅務機關在《就業創業證》上加蓋戳記,註明減免稅所屬時間。

  對比財稅(2013)106號文,“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人員按以下規定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等憑證”調整為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人員按以下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

  對比財稅(2013)106號文,刪除“3、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人員按照下列規定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等憑證:”中的第4、5、6條規定:

  (4)服務型企業招錄的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5)《再就業優惠證》不再發放,原持證人員應當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換發《就業失業登記證》。正在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原持證人員,繼續享受原稅收優惠政策至期滿為止。

  (6)上述人員申領相關憑證後,由就業和創業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人員範圍、就業失業狀態、已享受政策情況審核認定,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字樣,同時符合自主創業和企業吸納稅收政策條件的,可同時加注;主管稅務機關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加蓋戳記,註明減免稅所屬時間。

  4.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規定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上述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三)項失業人員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四、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上述所稱金融企業,是指銀行(包括國有、集體、股份制、合資、外資銀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

  本條調整了營業稅條例對於金融貸款利息收入的規定,明確了在改徵增值稅後金融貸款利息收入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

  五、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適用於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

  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後的差額按照5%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僅適用於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

  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票、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為及其他相關稅收管理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産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産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財稅[2016]23號有關營業稅政策的平移。

  六、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除已規定期限的項目和第五條政策外,其他均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執行。如果試點納稅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餘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本規定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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