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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提供不動産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明細表

發佈時間:2016-04-11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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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佈《關於發佈<納稅人提供不動産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上海稅務對該辦法進行了梳理,製作了《納稅人提供不動産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明細表》。

    

  納稅人(除其他個人)提供不動産經營租賃服務,不動産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向不動産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資格類型

出租不動産類型

預繳
《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申報

發票開具

普通發票

專用發票

一般納稅人

單位

老項目
(簡易計稅)

本地

不預繳

全額申報,5%徵收率

自開

自開

異地

含稅銷售額÷(15%)×5%

全額申報,5%徵收率,扣減預繳

老項目
(一般計稅)

本地

不預繳

全額申報,11%稅率

異地

含稅銷售額÷(111%)×3%

全額申報,11%稅率,扣減預繳

新項目
(一般計稅)

本地

不預繳

全額申報,11%稅率

異地

含稅銷售額÷(111%)×3%

全額申報,11%稅率,扣減預繳

個人

個體工商戶

老項目(不含住房)
(簡易計稅)

本地

不預繳

全額申報,5%徵收率

異地

含稅銷售額÷(15%)×5%

全額申報,5%徵收率,扣減預繳

老項目(不含住房)
(一般計稅)

本地

不預繳

全額申報,11%稅率

異地

含稅銷售額÷(111%)×3%

全額申報,11%稅率,扣減預繳

新項目(不含住房)
(一般計稅)

本地

不預繳

全額申報,11%稅率

異地

含稅銷售額÷(111%)×3%

全額申報,11%稅率,扣減預繳

住房(簡易計稅)

本地

不預繳

全額申報,5%徵收率減按1.5%

異地

含稅銷售額÷(15%)×1.5%

全額申報,5%徵收率減按1.5%,扣減預繳

小規模納稅人

單位

項目

本地

不預繳

全額申報,5%徵收率

自開或機構地國稅代開

機構地國稅代開

異地

含稅銷售額÷(15%)×5%

全額申報,5%徵收率,扣減預繳

自開或不動産所在地國稅代開

不動産所在地國稅代開

個人

個體工商戶

項目
(不含住房)

本地

不預繳

全額申報,5%徵收率

自開或機構地國稅代開

機構地國稅代開

異地

含稅銷售額÷(15%)×5%

全額申報,5%徵收率,扣減預繳

自開或不動産所在地國稅代開

不動産所在地國稅代開

住房

本地

不預繳

全額申報,5%徵收率減按1.5%

自開或機構地國稅代開

本地國稅代開

異地

含稅銷售額÷(15%)×1.5%

全額申報,5%徵收率減按1.5%,扣減預繳

自開或不動産所在地國稅代開

不動産所在地國稅代開

其他個人
(自然人)

非住房

本地

不區分本地異地,所在地地稅機關全額申報,含稅銷售額÷(15%)×5%

所在地地稅代開
增值稅發票

所在地地稅代開
增值稅發票

異地

住房

本地

不區分本地異地,所在地地稅機關全額申報,含稅銷售額÷(15%)×1.5%

異地

  "注:(1)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産均由所在地地稅部門負責徵收。

  (2)除其他個人外的納稅人通過《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在不動産所在地國稅部門預繳異地出租稅款,並在不動産所在地國稅部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3)納稅人出租不動産,需要預繳稅款的,應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申報期或不動産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預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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