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發公告的背景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下發以後,各地陸續反映一些需進一步予以明確的問題。經研究,稅務總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就有關問題予以明確。
二、公告明確的內容
(一)明確了餐飲行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産者自産農産品可憑農産品收購發票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二)明確個人轉讓住房,在2016年5月1日以後辦理産權變更事項的,應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三)明確了享受銷售額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執行口徑。
(四)明確了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屬於營改增後予以保留的票種,且給予原地稅機關監製的上述兩類發票使用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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