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實行勞動所得減免個人所得稅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經批准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勞動所得,可以減徵個人所得稅,其減徵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進一步明確了“殘疾人”的認定標準以及可以享受減免稅的所得項目等內容。
二、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勞動所得個人所得稅減徵標準
自2005年起,本市以三個年度為週期,先後於2005年、2007年、2010年和2014年分別發佈了《關於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繼續實行勞動所得定額減徵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其中,2005-2010年度減徵額為每年2400元,2011-2013年度減徵額為每年3600元,2014-2016年度減徵額為每年4500元。綜合考慮有關因素後,本次發文明確2017-2019年度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勞動所得個人所得稅減徵額為每年5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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