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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海南離島免稅店銷售離島免稅商品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20-10-14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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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3號,以下簡稱33號公告),稅務總局制發了《海南離島免稅店銷售離島免稅商品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管理辦法》出臺的背景

  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的部署,海南離島免稅政策進一步優化和升級。隨著海南離島免稅店數量的增加,以及離島免稅商品種類、數量的豐富和增多,對稅務部門實施免稅店稅收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為推動海南離島免稅政策效應的更好發揮,促進海南國際消費中心建設,同時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海南離島免稅店增值稅、消費稅管理,健全免稅店稅收管理體系,經商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了《管理辦法》。

  二、《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適用《管理辦法》的離島免稅店範圍

  適用《管理辦法》的離島免稅店範圍為國家批准的(含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相關規定批准並向國家有關部委備案的免稅店)具有實施海南離島免稅政策資格的離島免稅店。

  (二)對離島免稅店的管理要求

  離島免稅店按月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首次進行納稅申報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管理辦法》第三條所包含的材料。離島免稅店經營主體等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應按《管理辦法》第四條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情況。此前經國家批准已開展離島免稅業務的離島免稅店,應按《管理辦法》第三條向主管稅務機關補充報送有關材料。

  (三)離島免稅店銷售商品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收管理要求

  離島免稅店銷售離島免稅商品,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除此外,銷售非離島免稅商品,應按現行規定徵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另外,離島免稅店應按《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要求進行納稅申報、分開核算和開具增值稅發票等。

  (四)對離島免稅店的數據傳輸要求

  離島免稅商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將銷售離島免稅商品的有關資訊,購買離島免稅商品的離島旅客資訊和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通過稅務機關規定的報送格式或傳輸方式,完整、準確、實時向稅務機關提供。

  三、執行時間

  《管理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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