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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西班牙王國對所得消除雙重徵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及議定書生效執行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21-06-28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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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西班牙王國對所得消除雙重徵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及議定書于2018年11月28日在馬德里正式簽署。《協定》及議定書主要條款如下:

  一、關於人的範圍

  《協定》納入了關於稅收透明體的規定,該規定用於明確對於按照締約國任何一方的稅法視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實體或安排,締約國一方將該實體或安排取得或通過其取得的所得作為本國居民取得所得進行稅務處理的部分,應視為由締約國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締約國另一方應允許就該部分所得給予協定待遇。

  《協定》還明確,協定不應影響締約國一方對其居民的徵稅(《協定》列名的特定條款除外)。

  二、關於稅種範圍

  《協定》及議定書在中國適用於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在西班牙適用於個人所得稅、公司稅和非居民所得稅。

  三、關於常設機構

  建築工地,建築、裝配或安裝工程,持續超過12個月的構成常設機構;企業通過僱員或雇用的其他人員提供勞務,包括諮詢勞務,該性質的活動(為同一項目或相關聯的項目)在任何12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183天的構成常設機構。

  四、關於股息

  (一)稅率

  締約國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締約國一方按照該國法律徵稅。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直接擁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資本的情況下,所徵稅款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5%;在其他情況下,則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10%。

  對於適用5%稅率所需滿足的“直接擁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資本”條件,《協定》還納入了時間要求,即需滿足在包括支付股息日在內的365天期間均直接擁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資本。

  (二)免稅規定

  締約國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締約國另一方、其行政區或地方當局、中央銀行、直接或間接全資擁有的實體,則應在締約國一方免稅。

  同時,議定書明確了適用股息免稅規定的“由締約國另一方直接或間接全資擁有的實體”範圍:在中國,是指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間接全資擁有的其他機構、絲路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及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同意的完全為中國擁有的任何其他機構;在西班牙,是指官方信貸協會、有序銀行重組基金、保險賠償財團,以及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同意的完全為西班牙擁有的任何其他機構。

  五、關於利息

  (一)稅率

  發生於締約國一方而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締約國一方按照該國法律徵稅。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則所徵稅款不應超過利息總額的10%。

  (二)免稅規定

  發生於締約國一方而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其行政區或地方當局、中央銀行、直接或間接全資擁有的實體的利息,或者由締約國另一方、其行政區或地方當局、中央銀行、直接或間接全資擁有的實體擔保或保險的貸款的利息,應在締約國一方免稅。

  發生於締約國一方並由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受益所有的利息,如果利息的支付與賒銷商業或科學設備有關,應在締約國一方免稅。

  同時,議定書明確了適用利息免稅規定的“由締約國另一方直接或間接全資擁有的實體”範圍,與上述適用股息免稅規定的範圍相同。

  六、關於特許權使用費

  發生於締約國一方而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特許權使用費,可以在締約國一方按照該國法律徵稅。但是,如果特許權使用費受益所有人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則所徵稅款不應超過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10%。

  七、關於財産收益

  締約國一方居民轉讓股份或類似權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該股份或類似權益超過50%的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位於締約國另一方的不動産,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徵稅。

  締約國一方居民轉讓其在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除適用上述轉讓價值主要由不動産構成的股份規定的以外,如果轉讓者在轉讓前365天內曾經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至少25%的資本,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徵稅。但是,如果是在被認可的證券交易所進行的實質或經常性交易,且該居民在轉讓行為發生的納稅年度內所轉讓股票的總額不超過上市股票的3%,則不適用該規定。

  八、關於享受協定優惠的資格判定

  為防止協定濫用,《協定》在“享受協定優惠的資格判定”條款中納入了“主要目的測試”規定,即如果申請享受協定優惠的人是以獲取協定優惠待遇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則不得享受協定優惠待遇,除非能夠證明在此種情況下給予該優惠符合協定相關規定的宗旨和目的。

  中西雙方已完成《協定》及議定書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國內法律程式。《協定》及議定書于2021年5月2日生效,適用於2021年5月2日或以後開始的納稅年度徵收的非源泉扣繳稅收,以及2021年5月2日或以後徵收的其他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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