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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發佈〈研發機構採購國産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21-07-02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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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以下簡稱財稅6號公告)和《財政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研發機構採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號,以下簡稱91號公告)的規定,延長研發機構採購國産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的執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為便於研發機構辦理國産設備退稅,我們修訂發佈了《研發機構採購國産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辦法》執行期限延期的背景是什麼?

  為鼓勵科學研究行業技術開發,國家對研發機構採購國産設備給予了全額退還增值稅的政策。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會同商務部和稅務總局發佈了91號公告,明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研發機構(包括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採購國産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並規定具體退稅管理辦法由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制定。為落實91號公告,便於研發機構辦理採購國産設備退稅,經商財政部,稅務總局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研發機構採購國産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2020年第6號,以下簡稱總局6號公告)。2021年3月,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會同我局發佈了財稅6號公告,明確91號公告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據此,我們修訂發佈了《辦法》,實施期限明確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研發機構和國産設備的具體範圍是什麼?

  辦理增值稅退稅的研發機構和國産設備的具體範圍,按照91號公告第一條、第二條和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三、研發機構如何辦理採購國産設備退稅備案?

  適用採購國産設備退稅政策的研發機構,應于首次申報採購國産設備增值稅退稅時辦理退稅備案手續。辦理手續時需要的相關資料包括研發機構資質證明資料、《出口退(免)稅備案表》等。需要提醒的是,《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內容填寫要真實、完整,其中,“企業類型”選擇“其他單位”,“出口退(免)稅管理類型”依據資質證明材料填寫“內資研發機構(簡寫:內資機構)”或“外資研發中心(簡寫:外資中心)”,其他欄次按填表説明填寫。

  同時,為減輕納稅人負擔,《辦法》下發前已辦理採購國産設備退稅備案的研發機構,無需再次辦理備案。

  四、研發機構如何辦理採購國産設備退稅備案的變更和撤回?

  (一)如何辦理備案變更。已辦理備案的研發機構,《出口退(免)稅備案表》中內容發生變更的,須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變更。

  (二)如何辦理撤回。研發機構發生解散、破産、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終止採購國産設備退稅事項的,應持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撤回。主管稅務機關應按規定結清退稅款後,辦理備案撤回。外資研發中心在退稅資格復審前,因自身條件發生變化,已不符合研發機構的條件,應自條件變化之日起30日內辦理退稅備案撤回。

  五、研發機構如何進行採購國産設備退稅申報?

  研發機構申報採購國産設備退稅時,需提交《購進自用貨物退稅申報表》、採購國産設備合同、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增值稅普通發票等資料。可辦理的退稅額,為增值稅發票上註明的稅額。

  其中,為減輕納稅人申報負擔,總局在出口退稅系統整合工作中,將《購進自用貨物退稅申報表》樣式進行了優化、調整,並已通過《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整合出口退稅資訊系統更好服務納稅人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15號)明確。因此,研發機構申報退稅時,應使用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明確的《購進自用貨物退稅申報表》,不再使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24號)所附的《購進自用貨物退稅申報表》。

  上述增值稅發票的具體要求:

  1.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已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用途為“用於出口退稅”。

  2.增值稅普通發票。為開具時間為2021年1月1日至公告發佈之日前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含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

  研發機構採購國産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用於進項稅額抵扣的,不得申報退稅;已用於退稅的,不得用於進項稅額抵扣。

  需要強調的是,由於目前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已全面上線,因此,《辦法》明確,上述允許辦理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已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用途為“用於出口退稅”。

  六、研發機構辦理退稅的申報期限規定如何?

  研發機構採購國産設備申報期限為採購國産設備之日(以發票開具日期為準)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

  同時,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避免納稅人因未及時收齊退稅憑證而無法申報辦理退稅,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號)第四條“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資訊後,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的規定,《辦法》明確,若研發機構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退稅,待收齊憑證及資訊後,仍可繼續申報辦理退稅。如,某研發機構于2021年12月1日採購了國産設備,相關退稅憑證及資訊于2022年5月30日收齊,該研發機構可繼續申報辦理退稅。

  七、稅務機關如何審核辦理退稅?

  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研發機構申報採購國産設備退稅,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核符合規定的,應按規定辦理退稅。

  研發機構申報採購國産設備退稅,如果屬於“審核中發現疑點,經核實仍不能排除疑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申報退稅”“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退稅”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採取發函調查或其他方式調查,在確認增值稅發票真實,且發票所列設備已由上游按規定申報納稅後,方可辦理退稅。

  八、已退稅的國産設備轉移或移作他用如何處理?

  已辦理增值稅退稅的國産設備,自增值稅發票開具之日起3年內,設備所有權轉移或移作他用的,研發機構須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補繳已退稅款。補繳已退稅款按以下方法計算:

  應補繳稅款=增值稅發票上註明的稅額×(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

  設備折余價值=增值稅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累計已提折舊

  累計已提折舊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

  九、如果研發機構發生違法違規,如何處理?

  研發機構騙取採購國産設備增值稅退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回已退稅款,並依照稅收徵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研發機構涉及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被依法公佈資訊的,研發機構將停止享受採購國産設備退稅政策,並應及時辦理退稅備案撤回。

  十、《辦法》的執行期限規定是什麼?

  《辦法》的施行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增值稅發票的開具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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