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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部分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23-01-29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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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持續推進“減證便民”,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稅務總局發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部分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制發《公告》的背景是什麼?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和國辦印發的《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有關要求,深入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稅務總局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對企業申報抵免境外所得稅收提供分支機構審計報告等6項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行以來,大幅減少了證明材料報送,促進了誠信納稅和稅法遵從,提高了納稅人滿意度和獲得感。為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稅務總局決定第二批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證明等6項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二、本次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有哪些?

  本次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有6項,分別是:

  (一)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證明。證明用途:納稅人取得懸挂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申報享受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

  (二)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表。證明用途:城市公交企業取得公共汽電車輛,申報享受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

  (三)專用車證。證明用途:1.防汛部門取得用於指揮、檢查、調度、報汛(警)、聯絡的由指定廠家生産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指定型號的車輛,申報享受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提供防汛專用車證)。2.森林消防部門取得用於指揮、檢查、調度、報汛(警)、聯絡的由指定廠家生産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指定型號的車輛,申報享受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提供森林消防專用車證)。

  (四)家庭成員資訊證明。證明用途: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報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

  (五)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證明。證明用途: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報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

  (六)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身份證明、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合夥身份證明。證明用途:1.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將其個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個體工商戶名下,或者個體工商戶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經營者個人名下,申報享受免征契稅政策。2.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合夥企業名下,或者合夥企業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合夥人名下,申報享受免征契稅政策。

  三、納稅人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是必須進行承諾,還是可以自願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

  可以自願選擇。納稅人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稅務機關不再索要該事項需要的證明材料,並依據納稅人書面承諾辦理相關稅務事項;納稅人不想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應當提供該事項需要的證明材料。

  四、納稅人對稅務證明事項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如何進行承諾?

  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索要紙質或下載電子形式的《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該文書的第一部分“稅務機關告知事項”,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證明義務及證明內容、承諾方式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納稅人在該文書的第二部分“納稅人承諾”中,勾選或簡要填寫必要的承諾內容,簽字蓋章確認即可。

  五、稅務機關在事中事後監管中發現核查情況與納稅人承諾不一致的如何處理?

  納稅人對承諾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稅務機關在事中核查時發現核查情況與納稅人承諾不一致的,應要求納稅人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後再予辦理。對在事中事後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稅務機關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進行處理處罰,並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虛假承諾行為認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六、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情形是什麼?

  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不適用告知承諾制,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在公佈期屆滿後可以適用告知承諾制;其他納稅人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情形的,在糾正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履行相關法定義務之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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