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什麼要制定《關於失業人員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有關事項的通知》?
答:為貫徹落實《上海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等十七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積極生育支援措施的指導意見》(國衛人口發〔2022〕26號)等有關規定,更好地保障失業人員生育保險待遇,市醫保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聯合製定了《關於失業人員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有關事項的通知》(滬醫保規〔2023〕12號)。
2.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是否享受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待遇?個人是否需要繳費?
答:自2024年1月1日起,失業人員自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當日起,按照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所需的費用由失業保險基金統一支付,失業人員個人不繳費。按現行政策,失業人員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繳費當月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下限,繳費費率為12%(其中1%視為生育保險繳費,2%視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期間,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什麼標準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答:自2024年1月1日起,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或者流産的婦女,可按本市生育保險相關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其中,生育生活津貼按照本市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計發。
2024年1月1日(含)後生育或者流産,且生育或者流産期間領取失業金的人員,可自2024年3月1日起,通過線上“隨申辦”渠道或者線下到各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4.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期間,是否還同時享受相關醫療補助金等待遇?
答:自2024年1月1日起,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期間,不再享受《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上海市失業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滬勞保就發〔1999〕17號)等規定的相關醫療補助金、生育補助金等待遇。
5.生育或者流産後再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婦女,是否也能作為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或者流産的人員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答:不能。自2024年1月1日起,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或者流産的婦女,可按本市生育保險相關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