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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關於發佈<華東區域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24-11-28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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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SY00242785X0202401094
主題分類: 文件解讀

名稱: 關於《關於發佈<華東區域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的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進一步規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優化稅務執法方式,切實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推進區域執法標準統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江蘇省稅務局、浙江省稅務局、安徽省稅務局、福建省稅務局、江西省稅務局、山東省稅務局、寧波市稅務局、廈門市稅務局、青島市稅務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聯合製定併發布《華東區域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

  二、主要內容

  《裁量基準》包含違反稅務登記管理類、違反賬簿憑證管理類、違反納稅申報管理類、違反稅款徵收類、違反稅務檢查類、違反發票及票證管理類、違反納稅擔保管理規定等7類55項稅務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佈,第36號、第44號、第48號修改)、《納稅擔保試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1號公佈)、《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公佈)、《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公佈,第48號修改)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列明處罰依據,並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劃分裁量階次,對不同階次明確適用條件和具體標準。

  三、主要特點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江蘇省稅務局、浙江省稅務局、安徽省稅務局、福建省稅務局、江西省稅務局、山東省稅務局、寧波市稅務局、廈門市稅務局、青島市稅務局經過進一步的調查研究論證,重點考慮了以下因素:

  (一)堅持合法原則。《裁量基準》所明確的7類55項稅務違法行為處罰裁量具體標準,均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稅務部門規章等有關規定,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內進行細化、量化,充分體現合法性原則。《裁量基準》的體例結構和基本內容,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關於“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包括違法行為、法定依據、裁量階次、適用條件和具體標準等內容”的要求設置。

  (二)堅持合理原則。《裁量基準》充分考慮了稅務違法行為涉及的各類因素,力爭做到處罰與稅務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與華東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準相適應。在全面落實國家稅務總局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的基礎上,對於違法情節相對較輕且及時改正的稅務違法行為,確定了相對較低的處罰標準,將柔性執法理念融入其中,體現了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於虛開、騙稅等性質嚴重的稅務違法行為,予以相對較重的處罰,體現執法“剛性”。

  (三)堅持公平公正原則。《裁量基準》根據違法行為涉及的不同因素、不同情節設置區間幅度,適度細化執法人員自由裁量空間,既防止隨意執法,確保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稅務違法行為,所適用的行政處罰基本相同,又給予執法人員根據具體情形行使行政處罰幅度內的自由裁量權,確保不同稅收違法行為得到與之相適應的處罰。

  四、有關情況的説明

  (一)關於《裁量基準》的適用範圍

  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東省、寧波市、廈門市、青島市各級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適用本《裁量基準》。

  (二)關於《裁量基準》的引用規範

  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東省、寧波市、廈門市、青島市各級稅務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不得單獨引用《裁量基準》作為依據。

  (三)關於《裁量基準》中有關執行口徑

  1.《裁量基準》中除特別註明外,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不滿”“超過”均不含本數;所稱“發票金額”均為不含稅金額;所稱“情節嚴重的”“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是指違法手段惡劣,社會影響較大,危害後果嚴重等情形。

  2.《裁量基準》中所稱的“單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個人”包括自然人、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3.《裁量基準》所稱“一年”是指一個自然年度,“首次”起算時間為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

  4.《裁量基準》中“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與“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表和有關資料”,應分別適用首違不罰。

  (四)關於《裁量基準》適用的例外情形

  實行“一照一碼”的市場主體不適用以下三種違法行為: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登出登記;納稅人未按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五)關於《裁量基準》與相關文件銜接處理情況

  《裁量基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裁量基準》施行前發生、稅務機關尚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違法行為,按照原規定處理,但按照本《裁量基準》處理有利於稅務行政相對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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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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