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國與阿根廷、加彭、奧地利稅收協定或議定書生效執行情況
中國與阿根廷、加彭、奧地利稅收協定或議定書(以下簡稱協定)的簽署雙方均已完成協定生效所必需的國內法律程式。稅務總局根據協定生效條款規定,確定協定生效、執行時間,制發相關公告。協定主要條款內容詳見附件。
二、《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多邊公約》適用我國簽署的稅收協定情況
2022年8月,稅務總局發佈《關於〈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多邊公約〉對我國生效並對部分稅收協定開始適用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6號),就《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多邊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對我國生效,並首批適用於我國簽署的47個稅收協定等情況予以公告。
此後,陸續有其他國家完成《公約》生效適用程式。2023年5月,稅務總局發佈《關於〈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多邊公約〉適用中國與保加利亞等國雙邊稅收協定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9號),就《公約》新增適用於我國簽署的6個稅收協定情況予以公告。該公告發佈至今,又有其他國家完成《公約》生效適用程式。截至2024年11月30日,《公約》適用我國簽署的稅收協定再增加6個,分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布亞紐幾內亞獨立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亞美尼亞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和財産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突尼西亞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亞塞拜然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開始適用的時間根據《公約》第三十五條(開始適用)的規定確定。
《公約》適用相關稅收協定後,將對協定部分條款作出修訂。為方便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查閱《公約》修訂現行稅收協定的具體情況,稅務總局結合稅收協定締約對方在《公約》中作出的保留和通知,對《公約》適用的上述稅收協定分別製作了整合文本,標記出《公約》修改的具體條款、列明《公約》相關規定,並説明《公約》對該稅收協定開始適用的日期。
整合文本已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稅收條約”欄目相應“國家或地區”項下發佈。需要説明的是,稅收協定文本和《公約》文本為作準文本,整合文本僅用作參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根廷共和國對所得和財産消除雙重徵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主要條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彭共和國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主要條款
3.《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奧地利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和財産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議定書〉的議定書》主要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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