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為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完善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和抵扣鏈條”改革任務部署要求,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7號,以下簡稱7號公告),稅務總局配套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20號,以下簡稱20號公告),就留抵退稅有關徵管事項進一步予以明確。
二、7號公告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7號公告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符合條件的“製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以下簡稱製造業等4個行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二是符合條件的房地産開發經營業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新增加留抵稅額的60%。三是符合條件的其他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比例退還與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三、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應當如何辦理?有無時限要求?
20號公告規定,納稅人按照7號公告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應當於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次月,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退(抵)稅申請表》。
四、納稅人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需要同時符合哪些條件?
7號公告規定,適用留抵退稅政策的納稅人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納稅繳費信用級別為A級或者B級;
(二)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7號公告另有規定的除外。
其中,“7號公告另有規定的除外”,是指7號公告第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即: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後,可以自全部繳回次月起按照規定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全部繳回已退稅款後適用留抵退稅或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繳回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五、7號公告規定的製造業等4個行業納稅人是指什麼?
7號公告所稱製造業等4個行業納稅人,是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製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佔其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舉例説明:某納稅人2026年1月申請退還留抵稅額,2025年1月至12月期間該納稅人的製造業等4個行業業務增值稅銷售額為55萬元,其他增值稅銷售額為45萬元。那麼,該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製造業等4個行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佔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為55%【=55÷(45+55)×100%】,增值稅銷售額比重超過50%。因此,該納稅人屬於製造業等4個行業納稅人。
六、7號公告規定的房地産開發經營業納稅人是指什麼?
7號公告所稱房地産開發經營業納稅人,是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房地産開發經營”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及預收款佔其全部增值稅銷售額及預收款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銷售額及預收款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及預收款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及預收款計算確定。同一計算期間內已經參與比重計算的預收款,不得重復參與增值稅銷售額的計算。預收款是指採取預售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産項目收到的款項。
舉例説明:某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房地産開發經營業務預收款400萬元、銷售額1000萬元(其中,同一計算期間內收到的預收款轉化形成的增值稅銷售額200萬元),此外還發生其他增值稅銷售額600萬元。該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房地産開發經營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及預收款佔全部增值稅銷售額及預收款的比重為67%【=(400+1000-200)÷(400+1000-200+600)×100%】,比重超過50%,因此該納稅人屬於房地産開發經營業納稅人。
七、7號公告規定的其他納稅人是指什麼?
7號公告所稱其他納稅人,是指除製造業等4個行業和房地産開發經營業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
八、如何理解7號公告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
7號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房地産開發經營業納稅人,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申請退稅前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按季納稅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第六個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的60%。
舉例説明:某房地産開發經營業納稅人,2025年10月在完成2025年9月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申請按照7號公告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辦理留抵退稅。申請退稅前連續6個月(2025年4月-9月所屬期)的期末留抵稅額分別為30萬元、40萬元、50萬元、25萬元、50萬元和80萬元。該納稅人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期末留抵稅額為20萬元。據此計算,該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六個月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新增加留抵稅額分別為10萬元、20萬元、30萬元、5萬元、30萬元和60萬元。因此,該納稅人符合“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申請退稅前連續六個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的要求。
九、如何理解7號公告第一條第三項的規定?
7號公告第一條第三項規定,除製造業等4個行業和房地産開發經營業納稅人以外的其他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六個月期末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期末留抵稅額與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新增加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比例退還新增加留抵稅額。新增加留抵稅額不超過1億元的部分(含1億元),退稅比例為60%;超過1億元的部分,退稅比例為30%。
舉例説明:某納稅人,在2025年10月完成2025年9月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申請按照7號公告規定的其他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申請退稅前連續6個月(2025年4月-9月所屬期)的期末留抵稅額分別為10萬元、40萬元、50萬元、25萬元、50萬元和80萬元。該納稅人2024年12月稅款所屬期期末留抵稅額(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為20萬元。據此計算,該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六個月期末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期末留抵稅額與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新增加留抵稅額為60萬元。因此,該納稅人符合“申請退稅前連續六個月期末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期末留抵稅額與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新增加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的要求。
十、某房地産開發經營業納稅人,不符合7號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是否可以適用其他納稅人留抵退稅政策?
根據7號公告規定,房地産開發經營業納稅人不符合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可以按照公告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
舉例説明:某房地産開發經營業納稅人,2025年10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申請退稅前連續6個月(2025年4月-9月所屬期),期末留抵稅額分別為30萬元、40萬元、50萬元、25萬元、50萬元和80萬元。該納稅人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期末留抵稅額為60萬元;2024年12月稅款所屬期期末留抵稅額為20萬元。據此計算,該納稅人不符合“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申請退稅前連續六個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的規定,因此無法適用7號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房地産開發經營業留抵退稅政策。但是,該納稅人符合“申請退稅前連續六個月期末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期末留抵稅額與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新增加留抵稅額應不低於50萬元”的規定,因此可以按照7號公告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的其他納稅人留抵退稅政策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十一、同時符合“製造業等4個行業納稅人”和“房地産開發經營業納稅人”規定的,應如何適用留抵退稅政策?
7號公告規定,同一計算期間內既取得“房地産開發經營”業務增值稅銷售額或預收款,又取得其他業務增值稅銷售額,且符合7號公告第四條第一款增值稅銷售額及預收款比重規定的納稅人,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時,應當按照7號公告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舉例説明:某納稅人兼營房地産開發經營業務和製造業業務,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房地産開發經營業銷售額200萬元,採取預售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産項目收到的預收款400萬元,製造業增值稅銷售額400萬元。按照“製造業等4個行業納稅人”的判定標準,該納稅人製造業等4個行業增值稅銷售額比重為67%【=400÷(400+200)×100%】,比重大於50%,因此該納稅人符合“製造業等4個行業納稅人”的判定標準。同時,該納稅人房地産開發經營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及預收款佔全部增值稅銷售額及預收款的比重為60%【=(200+400)÷(400+200+400)×100%】,比重也超過50%,因此該納稅人符合“房地産開發經營業納稅人”的判定標準。在此情況下,納稅人應按照“房地産開發經營業納稅人”申請辦理留抵退稅。若該納稅人不符合7號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申請退稅前連續六個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的規定,但符合7號公告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的,可以按照其他納稅人留抵退稅政策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十二、適用7號公告第一條第一項政策的納稅人,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應如何計算?
7號公告規定,納稅人適用7號公告第一條第一項政策的,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舉例説明:某製造業納稅人適用7號公告第一條第一項政策,其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500萬元,進項構成比例為80%,則其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為400萬元(=500×80%×100%)。
十三、適用7號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政策的納稅人,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應如何計算?
7號公告規定,納稅人適用7號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政策的,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新增加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舉例説明:某房地産開發經營業納稅人適用7號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政策,其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新增加留抵稅額為100萬元,進項構成比例為90%,則其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為54萬元(=100×90%×60%)。
十四、適用7號公告第一條第三項政策的納稅人,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應如何計算?
7號公告規定,納稅人適用7號公告第一條第三項政策的,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新增加留抵稅額不超過1億元的部分×進項構成比例×60%+超過1億元的部分×進項構成比例×30%。
舉例説明:A納稅人適用7號公告第一條第三項政策,2026年7月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8000萬元,2025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2000萬元,進項構成比例90%,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為3240萬元【=(8000-2000)×90%×60%】。
B納稅人適用7號公告第一條第三項政策,2026年7月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22000萬元,2025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1000萬元,進項構成比例90%,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為8370萬元【=10000×90%×60%+(22000-1000-10000)×90%×30%】。
十五、進項構成比例如何計算?
7號公告規定,納稅人適用7號公告第一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政策的,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完稅憑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電子發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等增值稅扣稅憑證(以下簡稱七類增值稅扣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佔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舉例説明:某納稅人2025年12月按照7號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退還留抵稅額,2019年4月至2025年11月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400萬元,其中已抵扣的七類增值稅扣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200萬元,該納稅人進項構成比例為50%(=200÷400×100%)。
7號公告規定,納稅人適用7號公告第一條第三項政策的,進項構成比例為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當年1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七類增值稅扣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佔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舉例説明:某納稅人2025年12月按照7號公告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申請退還留抵稅額,2025年1月至11月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200萬元,其中已抵扣的七類增值稅扣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150萬元,該納稅人進項構成比例為75%(=150÷200×100%)。
十六、納稅人在計算進項構成比例時,是否需要對進項稅額轉出部分進行調整?
20號公告規定,在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的進項構成比例時,參與計算所屬期內按照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無需從已抵扣的七類增值稅扣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中扣減。
舉例説明:某房地産開發經營業納稅人適用7號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政策,2019年4月至2025年9月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2000萬元,期間已抵扣的七類增值稅扣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1600萬元。該納稅人在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的進項構成比例時,參與計算所屬期內按照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為100萬元。2025年10月,該納稅人按照7號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退還留抵稅額時,進項構成比例為80%(=1600÷2000×100%),無需扣減轉出的100萬元進項稅額。
十七、納稅人申請辦理留抵退稅與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如何銜接?
7號公告規定,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納稅人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後,可以就繳回當月起發生的增值稅應稅交易按照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
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後,可以自全部繳回次月起按照規定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全部繳回已退稅款後適用留抵退稅或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繳回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變更。
舉例説明:某納稅人2019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間,累計取得留抵退稅款100萬元,該納稅人于2025年10月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100萬元全部繳回後,可以就2025年10月起發生的增值稅應稅交易按照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
若該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後,由於經營業務發生變化,希望變更適用留抵退稅政策,自全部繳回留抵退稅款次月(2025年11月)起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十八、納稅人申請繳回已退還的全部留抵退稅款的,需要向稅務機關提交什麼資料?繳回留抵退稅款適用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的,繳回的留抵退稅款能否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納稅人按照7號公告第九條規定,需要申請繳回已退還的全部留抵退稅款的,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繳回留抵退稅申請表》。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申請向納稅人出具留抵退稅款繳回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納稅人在繳回已退還的全部留抵退稅款後,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將繳回的全部退稅款按照規定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相關欄次,並可以繼續按照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十九、既有增值稅欠稅,又有期末留抵稅額的納稅人,應如何處理?
20號公告規定,納稅人既有增值稅欠稅,又有期末留抵稅額的,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期末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後的餘額確定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
為保障納稅人權益,納稅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有關處理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4〕119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徵管若干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48號)等規定,申請辦理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
二十、在稅務機關核準留抵退稅申請後,納稅人應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7號公告規定,稅務機關核準納稅人留抵退稅申請後,納稅人應當按照核準的留抵退稅款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
20號公告規定,納稅人應當在收到稅務機關准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當期,以稅務機關核準的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衝減期末留抵稅額,並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相應填寫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相關欄次,按照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
二十一、納稅人納稅繳費信用級別若不再是A級或B級,之前已經按規定申請辦理的留抵退稅是否需要繳回?
納稅人適用7號公告規定的留抵退稅政策,以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提交《退(抵)稅申請表》時的納稅繳費信用級別確定是否符合留抵退稅政策適用條件。已完成退稅的A級或B級納稅人,因年度評價、動態調整等原因,當前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結果不再是A級或B級的,其前期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不需要繳回。
二十二、7號公告施行前,稅務機關已受理但尚未辦結的留抵退稅申請,應當如何處理?
7號公告規定,公告施行前稅務機關已受理但尚未辦理完畢的留抵退稅申請,仍按原規定辦理。
舉例説明:2025年8月14日,某批發零售業納稅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範圍的公告》(2022年第21號,下稱21號公告)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留抵稅額。主管稅務機關於當日受理,但未在2025年8月31日前辦結該項留抵退稅申請;在2025年9月1日後,主管稅務機關可繼續按照21號公告的規定為納稅人辦理該項留抵退稅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