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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26-04-27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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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提升白酒消費稅服務和管理水準,稅務總局制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有關事項的公告》,增設《白酒消費稅計算明細表》和《白酒生産企業關聯銷售單位資訊報告表》作為現行《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消費稅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20號)附件7〕的附表,現解讀如下:

  一、本次消費稅納稅申報表調整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本次消費稅納稅申報表調整,增設了《白酒消費稅計算明細表》和《白酒生産企業關聯銷售單位資訊報告表》2張附表,作為《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的附表6、附表7,並將原附表6《消費稅附加稅費計算表》依次序調整為附表8。增設的2張附表僅適用於白酒消費稅納稅人,其他品目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維持不變。

  《白酒消費稅計算明細表》由白酒生産企業區分不同銷售對象填報,主要採集納稅人不同規格型號白酒産品的銷售數量、出廠價格、申報計稅價格等15項資訊。

  《白酒生産企業關聯銷售單位資訊報告表》由存在關聯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産企業填報,主要採集納稅人所有關聯銷售單位名稱、所在地區、構成關聯關係時間等6項資訊。

  二、納稅人填報增設的納稅申報表附表,需要注意哪些要點?

  《白酒消費稅計算明細表》填報要點如下:一是要區分不同銷售對象填報。第一部分填報將白酒産品銷售給關聯銷售單位的情況,第二部分填報將白酒産品直接銷售給非關聯銷售單位的情況。二是要按最小銷售單元填報。白酒産品要按照零售時不可拆分的最小銷售單元填報,如單瓶(壇、桶)裝、單瓶禮盒裝、多瓶套裝、多瓶禮盒裝、散裝白酒等均屬於最小銷售單元,可拆箱銷售的成箱裝白酒産品不屬於最小銷售單元。三是要填報當期銷售的全部白酒産品,包括已開票及未開票白酒産品。四是要按照填表説明規範填寫産品名稱、單位、規格型號等資訊。比如,“産品名稱”的填報格式為“白酒産品名稱(自定義描述)”。酒精度、凈含量等規格型號資訊不填寫在此部分。其中“白酒産品名稱”字段末尾有且只能包含一個“酒”字樣,“(自定義描述)”為選填項,可填寫産品特徵、年份、銷售渠道、包裝特徵、香型等用於區分不同産品特徵的資訊。又如,“度數”應填報白酒産品的酒精度數,對多種度數的白酒産品(如多瓶禮盒裝)按“最高酒精度-最低酒精度”填報涉及的酒精度範圍。

  《白酒生産企業關聯銷售單位資訊報告表》填報要點如下:一是要準確界定關聯銷售單位。本表所稱關聯銷售單位,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42號)第二條有關規定認定的單位和個人。二是要填報所有關聯銷售單位資訊。本表由存在關聯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産企業填報,首次填報時需納稅人手工錄入企業當期所有關聯銷售單位情況,包括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單位名稱、所在地區以及成為關聯銷售單位時間等。後續關聯銷售單位資訊未發生變化的,申報時系統將自動帶出上期已填報資訊,納稅人確認保存即可。三是要及時填報關聯銷售單位變化資訊。關聯銷售單位資訊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在發生變化的下一個納稅申報期及時對本表資訊進行調整。如不再存在關聯關係,在“有效標誌”欄次填寫“否”;如關聯銷售單位已作稅務登出則填寫“登出”。

  三、《白酒消費稅計算明細表》中申報計稅價格與出廠價格、稅務機關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關係是什麼?

  按照《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白酒生産企業銷售給關聯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産企業出廠價格低於關聯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下同)70%以下的,稅務機關應按照關聯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的60%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對於已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産品(含購進、委託加工收回的白酒産品,下同),不論生産企業將其銷售給關聯銷售單位還是非關聯銷售單位,均應按出廠價格和最低計稅價格孰高原則確定申報計稅價格。

  對於未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産品,如果生産企業將其銷售給關聯銷售單位,出廠價格高於關聯銷售單位當月對外銷售價格60%(如果關聯銷售單位當月未發生對外銷售,按其最近一次發生對外銷售月份的對外銷售價格60%計算,下同)的,按出廠價格確定申報計稅價格;出廠價格低於關聯銷售單位當月對外銷售價格60%的,按關聯銷售單位當月對外銷售價格的60%確定申報計稅價格;若關聯銷售單位在此前未發生過對外銷售,暫按出廠價格確定申報計稅價格。對於未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産品,如果生産企業將其銷售給非關聯銷售單位,按出廠價格確定申報計稅價格。

  四、納稅人應當自何時起填報增設的納稅申報表附表?

  《白酒消費稅計算明細表》《白酒生産企業關聯銷售單位資訊報告表》自2026年6月納稅申報期起啟用。按月進行納稅申報的白酒消費稅納稅人,自2026年6月納稅申報期起填報;按季進行納稅申報的白酒消費稅納稅人,自2026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填報。

  五、舉例説明如何填寫《白酒消費稅計算明細表》。

  某白酒生産企業2026年5月銷售情況如下:

  白酒套裝A酒(2026版)共1000套。該白酒套裝由1瓶500毫升53度、2瓶375毫升38度和3瓶250毫升38度的白酒組成,合計2000毫升。其中,銷售給關聯銷售單位800套,已開具發票,每套不含稅(不含增值稅,下同)價1000元;銷售給非關聯銷售單位200套,未開具發票,每套不含稅價1100元。該産品尚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關聯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為每套2000元。

  白酒盒裝43度B酒(商超版)共500盒。該白酒盒裝為500毫升43度單瓶裝。其中,銷售給關聯銷售單位300盒,已開具發票,每盒不含稅價300元;銷售給非關聯銷售單位200盒,已開具發票,每盒不含稅價400元。該産品稅務機關最新一期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為350元,關聯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為每盒600元。

  散裝38度白酒C酒(清香型)共500斤,均銷售給非關聯銷售單位,未開具發票,每斤不含稅價50元。該産品尚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根據填表要求,該企業相關計算過程如下:

  1.區分銷售給關聯銷售單位和非關聯銷售單位,分別計算A酒、B酒、C酒換算為500毫升(克)的出廠價格。A酒銷售給關聯銷售單位的出廠價格為250元(=1000/2000×500),銷售給非關聯銷售單位的出廠價格為275元(=1100/2000×500)。B酒銷售給關聯銷售單位的出廠價格為300元,銷售給非關聯銷售單位的出廠價格為400元。C酒的出廠價格為50元。

  2.區分銷售給關聯銷售單位和非關聯銷售單位,分別確定A酒、B酒、C酒的申報計稅價格。

  (1)A酒:由於A酒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對銷售給關聯銷售單位的A酒,按照出廠價格(250元)與關聯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2000/2000×500×60%=300元)孰高者確定申報計稅價格(300元);對銷售給非關聯銷售單位的A酒,按照出廠價格(275元)確定計稅價格(275元)。

  (2)B酒:由於B酒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350元),對銷售給關聯銷售單位的B酒,按照出廠價格(300元)與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350元)孰高者確定申報計稅價格(350元);對銷售給非關聯銷售單位的B酒,按照出廠價格(400元)與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350元)孰高者確定申報計稅價格(400元)。

  (3)C酒:由於C酒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對銷售給非關聯銷售單位的C酒,按照出廠價格(50元)確定申報計稅價格(50元)。  

  根據上述情況,若該企業實行按月申報,2026年6月其填報的《白酒消費稅計算明細表》如下:

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一、將白酒産品銷售給關聯銷售單位

序號

産品名稱

單位

規格型號

本期銷售數量

本期換算為500毫升(克)的銷售數量

本期出廠價格

稅務機關核定
最低計稅價格

申報計稅價格

本期應納稅額

備註

度數

容量

數量

本期

銷售額

白酒

(從價計算)
應納稅額

白酒

(從量計算)
應納稅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

A酒(2026版)

53-38

2000

6

800

3200

250

300

960000

192000

1600

2

B酒(商超版)

43

500

1

300

300

300

350

350

105000

21000

150

二、將白酒産品銷售給非關聯銷售單位

序號

産品名稱

單位

規格型號

本期銷售數量

本期換算為500毫升(克)的銷售數量

本期出廠價格

稅務機關核定
最低計稅價格

申報計稅價格

本期應納稅額

備註

度數

容量

數量

本期

銷售額

白酒

(從價計算)
應納稅額

白酒

(從量計算)
應納稅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

A酒(2026版)

53-38

2000

6

200

800

275

275

220000

44000

400

2

B酒(商超版)

43

500

1

200

200

400

350

400

80000

16000

100

3

C酒(清香型)

38

500

500

50

50

25000

5000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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