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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挪威王國政府對所得消除雙重徵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及議定書生效執行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26-08-25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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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與挪威對1986年2月25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挪威王國政府關於對所得和財産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進行了全面修訂,于2023年5月12日在奧斯陸簽署了全面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挪威王國政府對所得消除雙重徵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及議定書(以下簡稱《協定》)。《協定》主要條款如下:

  一、關於人的範圍

  《協定》第一條第二款納入了關於稅收透明體的規定。根據該規定,對於按照締約國任何一方的稅法視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實體或安排,締約國一方將該實體或安排取得或通過其取得的所得作為本國居民取得所得進行稅務處理的部分,應視為由締約國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締約國另一方應允許就該部分所得給予協定待遇。

  二、關於稅種範圍

  《協定》在中國適用於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在挪威適用於國家、郡、市徵收的所得稅,國家對勘探和開發海底石油資源及相關活動和作業(包括對生産的石油進行管道運輸)所得徵收的稅收,以及國家對非居民演藝人員的報酬徵收的稅收。

  三、關於常設機構

  建築工地,或者建築、裝配或安裝工程,持續超過12個月的構成常設機構。同時,《協定》規定了關於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濫用條款,規定僅為確定是否超過上文提及的12個月的期限的目的,締約國一方企業在締約國另一方建築工地,或者建築、裝配或安裝工程的場所開展活動,且這些活動在一個或者多個時間段內累計時間超過30天,但不超過12個月;並且該企業的一個或多個緊密關聯企業,在不同的時間段在同一建築工地,或者建築、裝配或安裝工程開展相關的活動,每個時間段都超過了30天,這些不同時間段均應計入該企業在該建築工地,建築、裝配或安裝工程開展活動的時間。

  此外,企業通過僱員或雇用的其他人員提供勞務,包括諮詢勞務,該性質的活動(為同一項目或相關聯的項目)在締約國一方任何12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183天的構成常設機構。

  四、關於股息

  締約國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締約國一方按照該國法律徵稅。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內的365天期間均直接擁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資本的情況下,所徵稅款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5%;在其他情況下,則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10%。

  五、關於利息

  (一)稅率

  發生於締約國一方而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締約國一方按照該國法律徵稅。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則所徵稅款不應超過利息總額的10%。

  (二)免稅規定

  發生於締約國一方而為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取得並受益所有的利息,應在首先提及的締約國一方免稅,條件是利息由締約國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締約國一方政府擔保或保險的貸款利息。

  該免稅規定所列名的機構在中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間接全資擁有的任何實體、中投國際有限責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間接全資擁有的任何實體、中投海外直接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間接全資擁有的任何實體、絲路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以及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隨時可能同意的,全部或主要由中國政府直接或間接擁有的法定機構或任何實體;在挪威包括挪威中央銀行、政府全球養老基金、出口信用擔保局,以及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隨時可能同意的,全部或主要由挪威政府直接或間接擁有的法定機構或任何實體。

  六、關於特許權使用費

  發生於締約國一方而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特許權使用費,可以在締約國一方按照該國法律徵稅。但是,如果特許權使用費受益所有人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則所徵稅款不應超過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10%。

  本條“特許權使用費”一語是指為使用或有權使用任何文學、藝術或科學著作(包括電影影片、無線電或電視廣播使用的膠片或磁帶)的版權,任何專利、商標、設計或模型、圖紙、秘密配方或程式,為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或者為有關工業、商業、科學經驗的資訊所支付的作為報酬的各種款項。

  七、關於財産收益

  締約國一方居民轉讓股份或類似權益(比如合夥企業或信託中的權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轉讓前365天的任一時間,該股份或類似權益超過50%的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位於締約國另一方的不動産,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徵稅。

  締約國一方居民轉讓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類似權益(比如合夥企業或信託中的權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轉讓者在轉讓行為前365天內的任何時候曾經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至少25%的資本,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徵稅。

  八、近海活動

  締約國一方居民在締約國另一方近海開展與勘探或開發位於該締約國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資源有關的活動(以下簡稱近海活動),應視為是通過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進行營業活動。但是,如果締約國一方居民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結束的任何12個月內在締約國另一方開展活動累計不超過30天,則不應視為在該締約國另一方構成常設機構。此外,締約國一方企業向在締約國另一方從事近海活動的場所運送物資、人員或在兩個場所之間運送物資、人員,或者為輔助上述活動用拖船和其他運輸工具運營(以下簡稱近海運輸活動)取得的利潤,應僅在該企業的居民國徵稅。

  締約國一方居民在近海活動中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資和類似報酬,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徵稅。然而,如果該項受雇活動的僱主不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且該項受雇活動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結束的任何12個月內連續或累計不超過30天,則該報酬應僅在締約國一方徵稅。此外,締約國一方居民受雇于近海運輸活動取得的薪金、工資和類似報酬,應僅在收款人為其居民的締約國一方徵稅。

  締約國一方居民轉讓以下權利、財産或股份取得的收益,可以在締約國另一方徵稅,具體包括勘探或開發權利,位於締約國另一方,並用於與勘探或開發該締約國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資源有關活動的財産,以及全部或主要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上述權利或(和)財産的股份。

  九、關於享受協定優惠的資格判定

  為防止協定濫用,《協定》在“享受協定優惠的資格判定”條款中納入了“主要目的測試”規定,即如果申請享受協定優惠的人以獲取協定優惠待遇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則不得享受協定優惠待遇,除非能夠證明在此種情況下給予該優惠符合協定相關規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關於生效執行時間

  中挪雙方已完成《協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國內法律程式。《協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並適用於2027年1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納稅年度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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