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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稅收抵免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佈時間:2025-08-04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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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8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25-07-31

狀態:全文有效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稅收抵免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2號),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境外投資者以分得的利潤用於補繳其在境內居民企業已經認繳的註冊資本,增加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屬於“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情形。

  二、境外投資者按照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利潤再投資情況表》中列明的再投資時間當月,確認開始計算其持有該再投資的時間。

  三、境外投資者享受再投資稅收抵免政策後,從被投資企業減資、撤資,或者轉讓被投資企業股權的,以被投資企業完成股權變更或登出登記手續當月,確認停止計算其持有該再投資被收回部分的時間。

  境外投資者在被投資企業完成股權變更或登出登記手續前,從被投資企業取得資産或從股權受讓方取得股權支付對價的,以取得上述資産或者股權支付對價當月,確認停止計算其持有該再投資被收回部分的時間。

  四、境外投資者在確定稅收抵免額度時,可選擇按再投資額的10%或者可適用的稅收協定(或安排)規定的低於10%的股息徵稅比例計算。相關比例一經選定,在持有投資滿5年(60個月)後收回投資並申報補繳遞延的稅款時,不得再適用稅收協定(或安排)規定的更低的股息徵稅比例。

  五、同一境外投資者從多個境內居民企業取得利潤進行再投資,均符合稅收抵免政策的,按利潤分配企業分別歸集計算稅收抵免額度。

  六、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進行再投資的,按實際支付相關款項之日的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該再投資利潤遞延的股息所得企業所得稅稅額和稅收抵免額度。

  七、境外投資者按照規定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的,應當填寫《境外投資者再投資稅收抵免資訊報告表》(附件),連同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利潤再投資情況表》,提交給利潤分配企業。利潤分配企業申報抵減境外投資者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利潤分配企業填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二)《境外投資者再投資稅收抵免資訊報告表》;

  (三)《利潤再投資情況表》。

  八、境外投資者收回投資,申報補繳遞延稅款,並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的,應向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境外投資者填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二)《境外投資者再投資稅收抵免資訊報告表》。

  九、境外投資者按照規定補繳超出稅收抵免額度部分稅款的,應當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並提交給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

  十、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建立境外投資者抵免企業所得稅臺賬,完整記錄境外投資者享受稅收抵免政策資訊,並利用稅務機關內部共用數據和外部門交換資訊開展跟蹤管理,發現境外投資者不符合稅收抵免政策條件導致少繳稅款的,依照規定追繳境外投資者少繳的稅款,自其實際抵減應納稅額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十一、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收到同級商務主管部門共用的資訊後,應及時提供給利潤分配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

  十二、主管稅務機關在稅務管理中可以依法要求境外投資者、利潤分配企業、被投資企業、股權轉讓方等相關單位或個人限期提供與境外投資者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相關的資料和資訊。

  十三、境外投資者收回的直接投資中既包含符合稅收抵免政策條件並已實際享受的,又包含符合稅收抵免政策條件但未實際享受的,還包含不符合稅收抵免政策條件的,收回投資順序為先處置已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的投資,再處置符合條件但未實際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的投資,最後處置不符合稅收抵免政策的投資。

  境外投資者多次再投資同一家中國境內居民企業,並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的,在收回部分直接投資時,按再投資的時間先後順序依次確定其收回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的投資金額。

  十四、境外投資者、利潤分配企業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本公告規定的相關事項,但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書面委託證明。

  十五、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境外投資者再投資稅收抵免資訊報告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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