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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

關於對生産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代理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23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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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發〔1997〕8號

發文單位:國務院

發文日期:1997-02-25

狀態:全文有效

   為進一步搞活國有大中型企業,擴大外貿出口,推行代理制,國務院決定,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産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實行"免,抵,退"稅的辦法.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行"免,抵,退"稅的範圍.凡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各類生産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的辦法.對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稅辦法繼續執行到1998年12月31日.期滿後也實行"免,抵,退"稅的辦法.
  二,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産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産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産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應予免征或退還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納稅款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款;"退"稅,是指生産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貨物佔本企業當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以上的,在一個季度內,因應抵頂的稅額大於應納稅額而未抵頂完時,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批准,對未抵頂完的稅額部分予以退稅.
    三,實行"免,抵,退"稅辦法,,仍執行<國務院關於調低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通知>(國發〔1995〕29號)規定的退稅率,並按照出口貨物的離岸價計算"免,抵,退"稅額.
    四,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實行.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産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的辦法,是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的重要改革.各級人民政府要從全局出發,加強領導,積極支援這項改革.各有關部門要注意密切合作,及時解決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同時要認真總結經驗,為逐步擴大"免,抵,退"稅辦法的實施範圍,進一步完善出口退稅機制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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