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國家稅務總局 郵電部

關於印發《郵寄納稅申報辦法》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8-06-16 01:19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文號:國稅發〔1997〕147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郵電部

發文日期:1997-09-26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廢止第一條“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的內容。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務部門規章目錄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0號)。 1997年9月26日國稅發〔1997〕147號文件印發,根據2016年5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務部門規章目錄的決定》和2018年6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部分稅務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

  (通知略)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修訂

  

  

郵寄納稅申報辦法

(1997年9月26日國稅發〔1997〕147號文件印發,根據2016年5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務部門規章目錄的決定》和2018年6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部分稅務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深化稅收徵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7〕1號),不斷深化稅收徵管改革,完善納稅申報制度,方便納稅人申報納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有關規定,以及國家郵政局頒布的《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處理規則》,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凡實行查賬徵收方式的納稅人,均可採用本辦法。

  二、郵寄內容

  郵寄申報的郵件內容包括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三、辦理程式

  (一)納稅人在法定的納稅申報期內,按稅務機關規定的要求填寫各類申報表和納稅資料後,使用統一規定的納稅申報特快專遞專用信封,可以根據約定時間由郵政人員到府收寄,也可到指定的郵政部門辦理交寄手續。

  無論是郵政人員到府收寄,還是由納稅人到郵政部門辦理交寄,郵政部門均應向納稅人開具收據。該收據作為郵寄申報的憑據,備以查核。

  (二)郵政部門辦理納稅申報特快專遞郵件參照同城特快郵件方式交寄、封發處理,按照與稅務機關約定的時限投遞,保證傳遞服務品質。具體投遞頻次、時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稅務部門協商確定。業務量、業務收入統計按照同城特快業務現行規定辦理。

  (三)各基層稅務機關要指定人員統一接收、處理郵政部門送達的納稅申報郵件。

  四、郵資

  納稅申報特快專遞郵件實行按件收費,每件中準價為8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局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以中準價為基礎上下浮動30%。價格確定後,須報經省物價主管部門備案。

  郵件資費的收取方式及相關手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和郵政部門協商確定。

  五、申報日期確認

  郵寄納稅申報的具體日期以郵政部門收寄日戳日期為準。

  六、專用信封

  郵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局與同級稅務機關共同指定印刷廠承印,並負責監製;由各地(市)、州、盟稅務局按照國家郵政局、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式樣(附後)印製;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

  七、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國家郵政局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郵政管理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八、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生效。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