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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限公司虚开发票

发布时间:2021-09-14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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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日期:2021-08-13 

  信件标题:上海**有限公司虚开发票(局长信箱)

  信件内容:本人反映问题: 本人和妻子是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浜路**弄****小区21号211、212室房屋的不动产权利人。2020年9月25日,本人按照‘被投诉人’的要求交纳物业费、用自己的银行卡转账给‘被投诉人’11024元,‘被投诉人’拒绝开发票……一直到2021年8月10日才在本人的强烈要求下开具了发票号码为2803****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见证据1),但发票“购买方名称”一栏,没有写本人的名字。“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一栏,填写的是“企业管理服务*管理服务费”,这与之前开具的“企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见证据2和3)不一样,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发票法规。本人依法拒收了这张发票,要求重新开具;遭‘被投诉人’拒绝。 本人认为: 本人作为房屋产权人交纳物业费,‘被投诉人’理应开具和过去一样的上海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发票;可‘被投诉人’虚开成“企业管理服务*管理服务费”发票,并说这是“市场管理服务费”发票;这与事实不符,与被投诉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也不符。被投诉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只有相关的“物业管理”经营项目,没有“提供市场管理服务”项目(见证据4);被投诉人不能开具经营范围之外的“市场管理服务费”发票。‘被投诉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2款第一项等法规。 本人要求: 一、请求市委领导敦促主管机关告知本人:发票号码为2803****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见证据1),这张“企业管理服务*管理服务费”发票,是物业费发票吗?如果不是,那究竟是什么发票? 二、如果前述号码为2803****发票不是物业费发票,请主管机关根据相关法规,责令‘被投诉人’在自己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依法依事实,为本人重新开具——“购买方名称”为交款人本人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企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发票。 此致 敬礼! 2021年8月13日

 

  发布时间:2021-09-14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

  回复内容:分类处理告知书 霍**同志: 您来信反映的事项应当按照《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办理。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的规定,本机关将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处理您反映的事项。您可以登录http://xfb.sh.gov.cn查询具体办理情况。webSiteTail(如需查询处理情况,联系电话:*******,或本机关官网、网上办事大厅网址)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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