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日期:2021-11-06
信件标题: 关于堵上税收漏洞,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局长信箱)
信件内容:李*同志你好: 本人反应目前上海市税务局存在一个非常巨大的管理漏洞,该漏洞已经造成了相当严重的税款流失,破坏了营商环境的公平性,增加了企业财务人员工作压力,加重了基层税务稽查工作的负担。该管理漏洞是税务局为不具备提供餐饮服务资质的企业核定“餐饮服务”的发票开票内容。一、漏洞内容及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由此看出,在企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之前是不能够从事餐饮服务的,依法应当不具备”餐饮服务“的发票资格。现实当中,上海市税务局在受理企业开票内容核定的过程时,只是简单地依据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设立大致正确的开票内容,这一点我通过致电各区的12366都证实过。一般情况下这么做不会出什么错,但是上海市税务局显然是在办理该业务的过程中忽视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的一段重要的文字说明——“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很明显,”餐饮服务“就属于其中。二、造成影响 一是部分企业利用漏洞大则暴力虚开发票,小则腾笼换鸟偷逃税款,致使国家税款严重流失。企业暴力虚开发票的情况,税务局的同志应该比较清楚,我作为企业财务人员参与过一些发票的协查,推测出应该是虚开发票的案件。关于偷逃税款的问题,本人举个疑似的例子,是否真实还有待税务局执法检查才知道。我企业员工曾在“**海鲜”(古北新区**路***号**商务广场2楼吃饭。该饭店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显示的企业是“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但是员工支付饭钱后扫码开票,开票单位却显示为“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内容为“餐饮服务”。经查,这两家企业大股东为同一人且后者并未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为何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吃的饭,却开出“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票?除了利用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低规避合法纳税外,想不到其他用意。必须承认,我企业员工审核发票不严也有责任,不过一般人员也就核对一下开票内容、开票金额是否准确,很少有人会自己比对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企业名称和开票上的销售方名称一致。要求普通人员像侦探一样审核发票要素的要求也太高了。一旦该发票被税务局认定为虚开发票,企业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吃滞纳金、罚款又变成财务人员履职不到位,致使财务人员工作压力巨大。三、补救措施 本人建议内容如下: 一是税务局依法办事,依据“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定“餐饮服务”开票内容,而不是看到企业名称有“餐饮“经营范围有”餐饮管理“就盲目给企业核定”餐饮服务“的开票内容。二是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共享,找出未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却已经开具“餐饮服务”的企业,要求其限期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否则取消“餐饮服务”开票资格。
发布日期:2021-12-03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回复内容: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周*同志: 您反映的信访事项已受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来信反映税务局存在为不具备餐饮服务资质的企业核定“餐饮服务”的发票开票内容,并提出一些补救措施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申请核定发票,纳税人根据自身实际经营行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可自行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进行开具。 针对您对餐饮服务发票虚开问题的建议,一方面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加强管理,另一方面欢迎就相关问题进一步提供线索,以便查实处理。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