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时间:2025-08-08 15:39
留言标题:提供建筑服务开具数电票
留言内容:请问开具建筑服务数电票时,需要在备注栏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与建筑项目名称吗?
答复时间:2025-08-11 09:29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建筑服务数电票时,如已按照开票界面要求填写了“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等信息,无需在发票备注栏再次填写。
欢迎您再次提问,您也可以通过“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在线咨询”模块、“上海税务”网站“我要咨询”模块进入智能在线咨询系统,或通过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获得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