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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2-04-10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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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纳税人: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具体政策内容和填报纳税申报表的要求详见财税[2012]1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特此告知。  

  

  上海市虹口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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