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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局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13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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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Y0024303620201600123
主题分类: 通知公告

名称: 关于区局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要求,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本市已决定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现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试点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成为无纸化管理的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且向税务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备案;

  (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对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部分视同出口货物等没有出口报关电子信息的,暂不实行无纸化管理。

  二、资格登记

  试点企业15、16日根据管理所安排参加培训,从2016年12月20日-12月25日内携带《纳税人证书业务申请表》、《出口企业无纸化试点申请书》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至管理所领取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使用的数字证书并做好登记。

  三、申报规定

  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和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试点企业只需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数字签名后的正式电子数据,免予提供纸质资料。

  试点企业应准确无误申报与纸质凭证相符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等的退(免)税电子数据。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四、其他需知

  如在出口退(免)税审核、评估管理、函调管理、实地核查、税务稽查中需要试点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试点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提供。如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装订、保管、备查等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将取消其试点资格。

 

  黄浦区税务局

  201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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