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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增值税改革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发布时间:2019-04-28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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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政策要点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原适用16%税率的项目,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项目,税率调整为9%。

二、调整农产品扣除率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扩大进项抵扣范围

将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将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四、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申报表调整

一、调整表式及内容

(一)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中的第19栏“应纳税额”的计算逻辑进行调整。

(二)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1行、第2行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删除第3行“13%税率”;第4a行、第4b行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行、第4行,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三)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

(四)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中的第1行、第2行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五)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行次,仅限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加计抵减情况。其他纳税人不需要填写。

二、废止部分表单

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原《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废止。

 

申报表填写变化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1.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计算公式按如下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以上的“实际抵减额” 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2.其他纳税人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1.第1至5行“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2.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1.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纳税人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情况。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写在本栏,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9%。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

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2.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3.第8b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本栏“税额”中。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确定的进项税额填入本栏次。

截止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一次性抵扣,填入本栏次

 

4.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

购建不动产是指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其他扣税凭证。

本栏“金额”“税额”≥0。

5.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

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

本栏“金额”“税额”≥0。

提示:在完成第9、10栏的填写后,仍需根据取得的抵扣凭证类型将相应的税额填写至第1、4栏中。

6.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反映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为第“1、4、11”栏次之和。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第1行、第2行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加计抵减情况”中,第8行“合计”等于第6行、第7行之和。

各列说明如下:

1.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2.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3.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4.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5.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若第4列≥0,且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第4列;

若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

若第4列<0,则第5列等于0。

计算本列“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时,公式中主表各栏次数据分别取主表“一般项目”“本月数”列、“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列对应数据。

6.第6列“期末余额”:填写本期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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