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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10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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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2014年第二季度至2015年第一季度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工作

  从今年二季度起,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系统将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升级:

  1.查账征收企业按照备案结果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2.核定征收企业、本年新办企业,在预缴纳税申报界面增加“小微企业相关信息表”页面。在该界面中,核定征收企业若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年新办企业若预计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静安区税务局

  201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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