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公告
上海福纯机械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7年9月1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示本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沪国税嘉稽罚告〔2017〕113号)(详见附件) 。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7年12月7日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沪国税嘉稽处〔2017〕113号
上海福纯机械有限公司: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5年1月-5月经营期间取得7份由上海查丁贸易有限公司(310226312165963)开具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83,479.90元,税额82,191.60元,价税合计565,671.50 上述发票均已登记入账。上述发票已于入账的次月向我局第三税务所申报抵扣税款,合计抵扣进项税金82,191.60元。经实际经营者郑国平表述:上述取得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483,479.90元,税额82,191.60元过程如下,你公司由于缺少增值税抵扣发票,郑国平通过其公司原来在曹安路钢材市场上购买过钢材的一个福建老板,再由这个福建老板为他从外面出8个点的开票费,购买了上述七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你公司的销项税额,你公司与上海查丁贸易有限公司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纯属虚开的。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2015年应作增值税进项转出82,191.60元
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拟建议处少缴税款86,301.18元的1倍罚款:86,301.18元(其中增值税82,191.60元,城建税4109.58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一七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