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沪国税嘉稽罚告〔2018〕19号
上海畅旭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4MA1GTLY56Q)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8年2月1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案头检查 1、你公司在2016年11月登记注册后,2016年12月通过网厅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又通过网厅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限额升级为十万元。从申报情况看,你公司在2016年12月、2017年1月零申报,从2017年2月起未进行过纳税申报。你公司在2017年4月被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第九税务所认定为非正常户。 2、销售发票开具情况你公司在2017年1月3日购买50份专用发票,号码25786001——25786050,2017年2月22日购买50份专用发票,号码49285951——49286000,2017年2月24日购买50份专用发票,号码49380151——49380200,合计150份专用发票于2017年2月开完,金额14,874,862.08元,税额2,528,726.27元。发票均为顶格开,2月22日——24日集中开完,分别开给:上海目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品名电解铜,发票份数77份,发票金额7,678,838.94元,税额1,305,402.56元,天津市华韵达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品名废铜线, 发票份数23份,发票金额2,292,549.61元,税额389,733.39元,上海汤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品名废钢,发票份数46份,发票金额4,509,704.29元,税额766,649.56元,天津市宇顺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品名聚乙烯颗粒,发票份数4份,发票金额393,769.24元,税额66,940.76元。 3、进项发票取得情况你公司未申报过进项发票。(二)实地检查因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检查人员到你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澄浏公路52号39幢2楼J351室,经注册公司上海市嘉定区徐行经济城证实,其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澄浏公路52号39幢2楼J351室为虚拟地址。通过系统内联系你公司法人以及财务电话,均无法联系。你公司已走逃,无法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我局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被退回,只有在2017年9月22日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已满30日。稽查人员根据你公司登记在金税系统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检查,经过其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打浦桥支行核实,你公司在2016年10年28日开户,没有过任何交易明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拟对你公司处罚款200,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搜索
搜索
导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