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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上海岽壕科技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2-07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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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向上海岽壕科技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沪国税嘉稽罚告〔2018〕38号

上海岽壕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4MA1GTNKX12)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8年3月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因公司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且检查人员无法通过已知的联系方式联系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故检查人员到公司注册地 “上海市嘉定区新成路500号J573室”进行了实地走访,发现该幢大楼正在装修无任何公司。检查人员遂在现场拨打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38****2418,语音提示始终处于关机状态。后经嘉定宁新经济发展中心证实,该地址为经济城集中招商的虚拟地址,上海岽壕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此经营办公。鉴于上述情况,检查人员于8月25日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将《税务检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寄送至公司注册地址,但因无法送达被邮局退回。检查人员遂于2017年9月22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目前公告已满30日。通过查询辅助管理平台(升级版),检查人员发现公司在2017年1月、3月曾向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50份,已对外开具250份(No.34729451-9500、66109851-9950、66225401-5500),开具日期分别是2017年3月16日、21日、22日,金额共计24,836,887元、税额共计4,222,270.50元,受票方江达县东佳正凯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40321MA6T1TFT1L)、江达县龙诚阳光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40321MA6T1U212B)两家公司,品名分别为煤、废钢、铁精粉等,所有发票均未作废(详见附件:销项明细表)。此外,公司同期进项发票认证记录1份,发票号码00937372,日期2017.1.3,开票方上海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品名分离时钟金税盘,金额418.80元,税额71.20元。检查人员去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四川北路支行)查询公司银行账户等相关资料,未发现与上述发票相关的资金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拟处罚款200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一八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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