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
上海杏王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沪国税嘉稽通〔2018〕15号)(详见附件) 。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3月19日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沪国税嘉稽通〔2018〕15号
上海杏王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47842759257)
事由:我所已对你公司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冻结了你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账户。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在15日内限期缴纳税款。
通知内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柒仟陆佰贰拾捌元肆角叁分(¥:7,628.43)元,限2018年3月29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单位:元
|
税 种 |
税 目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起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止 |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小写) |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大写) |
税款滞纳日期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滞纳金 |
2015-01-01 |
2015-01-31 |
75.53 |
柒拾伍元伍角叁分 |
2015-02-16 |
|
增值税 |
滞纳金 |
2015-01-01 |
2015-01-31 |
7552.9 |
柒仟伍佰伍拾贰元玖角 |
2015-02-16 |
|
合计金额 |
—— |
—— |
—— |
7,628.43 |
—— |
—— |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否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O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搜索
搜索
导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