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上海双枭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国税嘉稽罚〔2018〕74号)(详见附件) 。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4月23日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国税嘉稽罚〔2018〕74号
上海双枭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4MA1GTQH27U)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因公司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且检查人员无法通过已知的联系方式联系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故检查人员到公司注册地 “上海市嘉定区汇源路55号8幢3层J751室”进行了实地走访,发现该幢大楼的实际使用者是中广国际广告创意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在3层未发现“J751室”。检查人员遂在现场拨打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松的联系电话159****7248,语音提示为空号。后经中广国际广告创意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证实,该地址为经济城集中招商的虚拟地址,公司未在此经营办公。
鉴于上述情况,检查人员于8月25日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将《税务检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寄送至公司注册地址,但因无法送达被邮局退回。检查人员遂于2017年9月22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目前公告已满30日。
通过查询辅助管理平台(升级版),检查人员发现公司在2017年1月、2月曾向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50份,已对外开具150份(No.35418951-9000、49343851-3900、49417901-7950),开具日期分别是2017年2月22日、23日、28日,金额共计14,946,766.16元、税额共计2,540,950.28元,受票方集中在山西广发正新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40100083710488L)、泰安珂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900MA3CL9KK3C)、北京鑫利通汇商贸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品名分别为废钢、硫精粉、煤等,所有发票均未作废。此外,公司同期无进项发票认证记录,无进项税额。
由于公司未签订第三方协议,故检查人员未能查得公司银行账户等相关资料。根据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查询到公司销项发票上的开户银行及账号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汇源路支行436******687”,检查人员前往中国银行菊园支行申请调取该公司银行存款账户信息,经银行工作人员证实不存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汇源路支行,也不存在436******687的账号。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处罚款200,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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