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上海应亦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国税嘉稽罚〔2018〕94号)(详见附件) 。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4月25日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国税嘉稽罚〔2018〕94号
上海应亦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4MA1GTMTF9W)
经我局(所)对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纳税情况的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通过税务机关系统查询,你公司分别在2017年1月12日、14日,2017年2月23日对外开具150份(No.35265156-35265200、39089001-39089050、44967301-44967350),金额共计14,815,826.84元、税额共计2,518,691.51元,品名分别为铝锭、电解铜等,所有发票均未作废。同期进项发票认证增值税进项发票共6份,金额共计789,733.09元、税额共计134,254.61元, 进项品名分别为电解铜、铝锭等,其中五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认证后失控,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认证相符。增值税申报表及附表显示2017年1月、2月的进项税额是按销项税额填列(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都相等),应纳税额都为零。调取你公司银行帐号(038***********403)未发现与上述销项发票企业和进项发票企业有资金来往。鉴于你公司目前状态为“非正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韩大伟已失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及税总发[201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上述1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No.35265156-35265200、39089001-39089050、44967301-44967350)定性为虚开发票,金额共计14,815,826.84元、税额共计2,518,691.51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200,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