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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

对区七届人大七次会议第7-7-T00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6-04-02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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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税嘉人复〔2026〕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

发文日期:2026-04-02
索引号:SY00245436402026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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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对区七届人大七次会议第7-7-T00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章宏伟、王业刚、郭亦鹿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东方汽配城(曹安路1926号)改扩建项目政策支持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减免税权限

  针对你们提出的“权利人性质为法人(公司)和自然人的转移(产权转股权),视同投资性质,在税费方面予以减免”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你们提出的税费减免为国家事权,区级税务机关、区级政府无权限制定实行除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外的税收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因此我区无法出台针对东方汽配城改扩建项目的优惠政策。

  二、关于延期缴纳税费

  针对你们提出的“准予业主延期缴纳税费,待项目投入运营后,如遇股权发生变更转让时,按税法规定,再缴纳税费”建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自然人以商铺产权换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属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在商铺产权换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时,如一次性缴税有困难并符合财税〔2015〕41号文相关规定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规定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区级税务机关无权限制定实行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外的延期缴纳税款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嘉定区税务局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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