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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

发布时间:2006-12-20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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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2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水平,优化纳税服务,堵塞征管漏洞,本市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实行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每月月初,税收征管系统对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票控。

  二、上门申报纳税人“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

  先申报,后抄税,抄税成功后,税控IC卡自动清零解锁,但征管系统不能购买发票,须经比对成功后,征管系统自动解除票控,纳税人才可以购买发票;比对异常的,经异常处理岗位处理结束后,人工解除票控,纳税人才可购买发票。

  三、网上申报纳税人(包括代理户)“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

  先网上申报,经征管系统比对异常的,通过网上发送“比对异常通知书”给纳税人,要求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异常处理岗位进行处理。

  网上申报成功后,到办税服务厅抄税。抄税成功后,税控IC卡自动清零解锁,但征管系统不能购买发票,经比对成功后,征管系统自动解除票控,纳税人才可购买发票;比对异常的,由异常处理岗位处理结束后,人工解除票控,纳税人才可购买发票。

  四、请纳税人配合做好以下有关事项

  (一)仔细对照上述操作规程进行纳税申报和抄税。

  (二)认真填写纳税申报表和报送相关纳税申报资料,确保正表与附表之间,四小票抵扣清单(软盘)与附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平衡,抄报税数据与申报表数据(开票份数和开票金额)一致,避免比对异常情况出现,减少办理纳税申报和抄报税的多次往返。

  (三)凡接到比对异常通知的,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异常处理岗位进行处理,以便企业能正常购买发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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