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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如何办理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手续

发布时间:2009-03-27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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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度本市发生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手续。按照规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前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200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鼓励企业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活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的重点。为落实研发费优惠政策,近期,国税总局下发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本市税务部门及时制定落实该项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沪国税所[2009]14号),具体落实2008年度发生研发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研发费优惠政策的企业,凡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规定项目要求的,在2009年4月30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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