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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纳税人书——关于取消认证事项

发布时间:2016-04-27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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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1、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票,且纳税信用为A、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取消认证的发票种类

  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认证。

  三、取消认证后的增值税发票抵扣方法

  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进行认证,但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或登录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并于当月月底确认当月需要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出现故障或查不到对应发票信息,纳税人可采用其他认证方式(扫描认证、ARM机自助认证、大厅柜台认证等)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特此告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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