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告知书(一)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及《关于本市单位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通知》(沪财税〔2012〕16号)的规定,现就本市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事项及申请办理困难减免的有关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若您所在的企业符合“附件一”或“附件二”中规定可享受减免税的情况,请填写“附件五”相关表格,并根据“附件三”或“附件四”中的有关操作办法备齐资料,于2012年6月30日之前至主管税务所办理相关减免备案手续。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