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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提示

发布时间:2014-01-29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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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实施前已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2014年1月1日起按年金税收递延政策执行,并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若你单位在103号文实施前已建立年金计划且目前仍在缴费,请尽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相关文件您可登录上海税务网站进行查询,具体事宜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详细咨询。

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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