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和市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有关精神,现将2015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收区域范围
按照2008年确认的范围(见附件)。
二、征收入库时间
上半年税款在6月2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及入库,下半年税款在12月2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及入库。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1、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沪财税[2011]97号的规定办理。
2、对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沪地税财行〔2013〕22号的规定办理。
3、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土地使用税减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2013〕20号)的规定办理。
4、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照《关于本市单位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税〔2012〕16号)、沪财税〔2012〕16号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