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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70124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11-30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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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Y002450363020220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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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区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70124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办理结果:已经解决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全文

姚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印花税申报周期的问题建议”的书面建议收悉,感谢您对闵行区税收工作的关心关切。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二、三、四、五条规定:

  “一、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不经常书立应税合同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因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年申报缴纳。

  五、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依据上述规定,按次申报印花税须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逾期申报缴纳税款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加收滞纳金。

  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业务情况申报应税凭证印花税:

  一、对经常书立的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对不经常书立的应税合同按次申报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每次书立后按次申报,对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可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三、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

  特别提醒:企业自行选择按期申报印花税与代扣代缴印花税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花税税种认定。

  今后,闵行区税务局将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及相关文件内容的宣传辅导和政策落实,引导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正确申报缴纳印花税,提升纳税便利度,降低纳税人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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