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稽查局
送达公告
沪地税浦稽公〔2012〕2号
上海哥登健身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地税浦稽罚一〔2011〕24号)。
我局于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1月17日对你单位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现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1、经查,你公司2010年1月至8月共发放员工工资379547.50元,未代扣代缴纳个人所得税共计25703.30元。
2、经查,你公司2007年4月至2010年10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合同共6份未贴印花税495.30元。
二、处罚决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印花税495.30元处50%罚款计247.6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公司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5703.30元处50%罚款计12851.6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3099.3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浦东新区税务局第十三税务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