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稽查局
送达公告
沪国税浦稽公〔2014〕5 号
上海微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我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沪国税浦稽处〔2014〕87号)。
我局于2012年6月27日至2013年12月3日对你单位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1年5月至2012年1月,收受由泰州市开发区双驰阀门有限公司、泰州鑫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泰州锦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3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600658.45元,价税合计4133943.40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查证系你单位从第三方取得,你单位已于2011年6月和2012年2月向出口退税管理所申报出口退税,取得出口退税款459327.03元。同时,你单位将取得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企业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533284.14元,其中2011年税前扣除2965262.77元、2012年税前扣除568021.37元。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追回你单位已取得的出口货物退税款459327.03元,由出口退税所负责追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的规定,对你单位收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的行为,调增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2965262.77元,鉴于你单位2011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1044098.00元,故弥补亏损后补征企业所得税480291.19元,同时调减你单位以前年度可弥补的亏损额1044098.00元。调增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568021.37元,由你单位自行调整。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补征的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6483.93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自贸区税务分局第三税务所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4年11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