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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3-31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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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税收政策简介

一、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

根据《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个人购进住房契税政策

1、个人购进非普通住房,按3%税率征收契税;购进普通住房减半征收。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111,对个人首次购买 90 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

三、个人购进住房房产税试点政策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以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自2011128,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1、征收对象为2011128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2、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3年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

  4、适用税率:定为0.6%。如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本市2010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14213元。

  5、税收减免

  (1)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2)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3)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4)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5)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6、征收管理流程:

1)从2011128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2)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3)购房人提交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资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并将取得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原件)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4)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额缴纳房产税的,需提交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购房人有效身份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收齐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后,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当场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5)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应当由购房人本人办理。购房人为二人及以上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购房人代为办理。委托购房人以外的其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应当由同住人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6)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7)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缴清截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当月应当缴纳的房产税。

8)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以及未缴、少缴、滞缴应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税收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纳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的一般计税方法

200831日起,以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奖金、津贴(扣除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扣除2000元(外籍、港、澳、台、华侨为4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根据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额=(月工资薪金收入-20004800×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某企业一中方员工某月工资收入3800元,扣除2000元抵扣数,为1800元,应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为第二级,相对应的税率的10%,速算扣除数为25。则具体算式为:
  (38002000×10%-2515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

根据沪地税所二[2005]3号《关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以及沪地税所二[2005]18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相关规定,个人(包括外籍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可先将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对奖金不含个人所得税的,其商数应换算成含税收入(下同),然后再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情况,具体计算公式为:

(一)个人取得的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

1、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其适用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个人取得的奖金不包含个人所得税:

1、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

1)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3)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4)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2、如果个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不含税全年一次性收入相关方法计算。

例:某企业一中方员工某月工资收入4400元,年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12000元。(以上收入皆为含税收入)

则该员工工资收入4400元,扣减费用2000元后,为2400元,应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为第三级,相对应的税率的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具体公式为:

4400-2000*15%-125=235

该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为12000元,除以12之后,为1000元,应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为第二级,相对应的税率的10%,速算扣除数为25,具体公式为:

12000*10%-25=1175

该月,此员工共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410元。

年金计税公式

根据《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有关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假设200912月,A企业职工张某每月工资收入3500元,其中包含张某向其年金账户中每月个人缴费的100元。另外,A企业还替张某的年金帐户每月缴费400元。如何计算该职工的个人所得税款?

答:张某100元的个人缴费不得在工薪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缴费部分应纳税所得额=3500-2000元(现行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1500元,应纳税额=1500*10%-25=125元。

企业缴入张某个人年金账户的400元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直接以400元对应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的税款。

400*5%=20
  则该职工200912月应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共计145元。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解答

一、目前,本市税务机关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提供的完税凭证有哪些?

答:目前,本市税务机关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提供的完税凭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取得《完税证明》?

答:为了方便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于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根据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为每一个纳税人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提供《完税证明》。此外,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特殊需要要求取得《完税证明》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三、委托代理人开具《完税证明》,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特殊情况,本人确实无法前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完税证明》,需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该代理人除了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外,还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本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和该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四、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人如何获得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答: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人办理自行申报纳税手续并缴纳相应税款后,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可作为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期限继续延长三年,即:从201111日起20131231止。

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自201111日起提高至每年最多减征3600元。

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十二万所得申报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116制订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要求各地自200711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自200611日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11项应税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事宜。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在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不涉及补缴、退还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可选择采用邮寄申报和网上申报方式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事项;涉及补缴、退还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车辆购置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11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发票管理知识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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