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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公告2017097

发布时间:2017-10-27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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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沪国税青稽公〔2017〕55号

 

上海环微电子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国税青稽罚〔2017〕15号)(详见附件)。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7年10月27日


 

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国税青稽罚〔2017〕15号

上海环微电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10229740573592)

    经我局(所)于2017年03月15日至2017年03月15日对你(单位)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经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各办事处于2008和2009年期间将2006年及以前的库存货物进行了清理,陆续分期分批的作价处理给电子市场的私主,共累计处理库存商品(电子元件)13762785.05元,取得现金收入共计917799.48元(含税)。你公司取得的此笔收入直接坐支用于各办事处的日常经营,取得和使用均未在账面上反映,且未申报缴纳税款,成本也未结转,你公司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造成少缴增值税133355.48元(917799.48/1.17*0.17)、城市维护建设税1333.55元(133355.48*1%)的结果。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少缴的增值税133355.48元一倍的罚款133355.4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33.55元一倍的罚款1333.55元,罚款合计134689.03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34,689.03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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