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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税务局预约服务制度

发布时间:2008-10-30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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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纳税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文明、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进一步密切征纳关系,特制定预约服务制度。

一、预约服务是指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在法定办理期限的最后一日或另约服务日期办理有关涉税事宜的,可采取来人、来电等方式提前向涉税事项窗口进行预约,相关人员将在约定时间为其办理涉税事项。

二、办税服务大厅应向纳税人公开预约服务电话,并设立《预约服务登记簿》。纳税人需要预约服务的,税务机关应记录纳税人的单位名称、涉税事项、预约办理时间、预约电话等。并告知纳税人具体承办涉税事项的职能部门及人员。

三、接受预约时,税务人员应详细了解预约人的办理事项,告知当事人应做的准备事项,及办理涉税事项时所需携带资料、物品等;如果手续不全、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讲清应补办手续和补充资料的内容和方法,并根据纳税人的请求提供资料样本。

四、预约办理有关涉税事项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申报纳税;发票的领购、核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申请代开发票;认证,报税;涉税事项的受理;税务咨询等。对不符合预约受理范围或另有规定的,税务人员有权拒绝。

五、预约服务实行窗口责任制,预约服务窗口应将有关预约事项落实到相关的岗位和人员,税务人员应按照预约的时间认真为纳税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税务工作人员因个人或工作原因不能按时办理预约服务事项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由其指定其他人或提请其他部门提供预约服务。

六、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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