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陈德斗等11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沪税三限缴二〔2023〕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23年6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沪税三限缴二〔2023〕1号
陈德斗等11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限你(单位)在2023年7月19日前到我局缴纳应缴纳的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具体详见附件清单)。
你(单位)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应纳税款,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
若同我局在限期缴纳税款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通知书缴纳税款、附加费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限期缴纳单位明细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