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税务分局
适用范围:适用于分局征管的跨境设备租赁业务
办理期限:三十个工作日
附报资料:
1.企业备案报告
2.跨境设备租赁合同(复印件)
3.已付租金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4.出租方相应的发票(或账单)(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