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及国家鼓励安置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事后报送资料类)
适用范围:适用于分局征管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及国家鼓励安置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业务
办理期限:七个工作日
附报资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 年以上(含1 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向省级政府部门规定的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4、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的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清单;
5、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 号)。
回复方式:《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后报送资料受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