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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单位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证告知单

发布时间:2013-10-16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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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银行、保险、国家级要素市场、海洋石油企业

三、开业所需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其它设立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则提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等外资金融企业,则提供银监会或保监会的批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本市范围内迁移企业不需要提供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有限公司提供,其他单位不需要提供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6、提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7、各投资方的证件(复印件)(企业提供税务登记证,个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8、分支机构还需要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9、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原件)

10、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原件)

11、承诺书(原件)

提示: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复印公章无效。

四、开业登记流程

自领取营业执照三十日之内,持开业登记所需资料至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办事地点:中山南路865号一楼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联系方式:6365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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