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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相关部署,按照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市开始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相关“三证合一”的咨询量也急速攀升。
问题1:哪些企业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规定:“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问题2:我们是近期准备新办的企业,能简单介绍一下“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办理流程吗?
根据《上海市税务系统“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企业按照“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方式办理新设登记,工商部门核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税务机关委托工商部门发放《纳税人告知书》,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地址及联系方式。工商部门通过市法人库实时向税务机关推送企业新设登记信息。”
问题3:符合《通知》范围的新办企业,拿到“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还需要去税务机关补充采集哪些信息?
根据《上海市税务系统“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企业办理涉税事项时,需配合税务机关补充采集如下涉税基础信息:①从业人数(含其中外籍人数);②适用会计制度;③投资总额;④投资方证件种类、号码、国籍或地址、经济性质。”
问题4:2015年10月1日前取得的税务登记证能否继续使用?
根据《上海市税务系统“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2015年10月1日前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在过渡期继续有效。”
问题5: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企业因经营地址变更涉及主管税务机关调整的,要如何办理?
根据《上海市税务系统“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税务机关收到工商变更信息后,综合征管系统将依据统一代码9至17位(原组织机构代码)匹配户管信息,并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①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按新设登记处理;
②需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按原注销迁移流程办理。
③未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的,如涉及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类型、投资方信息变化,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
问题6:已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如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通知》规定:“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附后)。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问题7:企业需要变更财务负责人,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根据《上海市税务系统“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
问题8: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如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通知》规定:“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咨询难点
问:某单位因为地址迁移,从A区迁移到B区。目前在进行税务注销迁移过程中,B区要求于9月15日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然后再到A区办理注销。现咨询8月份的纳税申报应该在A区申报还是在B区补申报?
答:根据规定:纳税人申报办理迁移注销税务登记,一般应先结清税费、缴销发票。迁移纳税人清税的截止所属日期为其迁移注销税务登记受理日的上个月,即受理日前向迁出分局申报、迁移成功后向迁入地申报。